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與中醫藥有關的工作。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中醫藥教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人才培養,鼓勵中醫藥科學技術創新,推廣應用中醫藥科學技術成果,保護中醫藥知識產權,加強中醫藥傳統知識保護與技術挖掘。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資源保護利用,推進中藥材規範化種植養殖,促進中藥工業轉型升級,構建現代中藥材流通體系,推動中藥質量提升和產業高質量發展,鼓勵支持圍繞本省道地中藥材、特色藥材和優勢藥品,打造中藥秦藥品牌。第八條 中醫藥行業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合法權益,組織開展行業交流,可以接受政府委托從事中醫藥相關工作。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中醫藥機構、學術團體及專業技術人員采取多種形式,開展省內外合作與交流。第二章 中醫藥服務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舉辦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標準的中醫醫療機構。政府舉辦的綜合醫院、婦幼保健機構和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應當設置中醫藥科室和中醫病床。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應當設置中醫館等中醫綜合服務區,配備中醫醫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保障措施,加強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中醫藥設備配置和中醫藥人員配備,增強中醫藥服務的能力。第十壹條 舉辦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遵守醫療機構管理有關規定。
舉辦中醫診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將診所的名稱、地址、診療範圍、人員配備情況等報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並在備案範圍內開展執業活動。第十二條 合並、撤銷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應當征求上壹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的意見。設區的市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縣級中醫醫療機構合並、撤銷或者改變其中醫醫療性質的意見應當抄送省中醫藥主管部門。第十三條 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中醫藥事業,舉辦中醫醫療機構、中醫養生保健機構。社會力量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在準入、執業、基本醫療保險、科研教學、醫務人員職稱評定等方面享有與政府舉辦的中醫醫療機構同等待遇。
鼓勵有資質的中醫專業技術人員、藥品經營企業開辦中醫門診部、診所。對只提供傳統中醫藥服務的中醫門診部、診所,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區域衛生發展規劃不作布局限制。第十四條 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執業醫師法》的規定,通過中醫醫師資格考試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實施細則由省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設置中醫(專長)醫師崗位。
具有資質的中醫醫師可以按規定多點執業。第十五條 中醫醫療機構應當主要提供中醫藥服務,衛生技術人員的比例和中醫藥人員占衛生技術人員比例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標準。第十六條 鼓勵中醫醫療機構和執業醫師運用互聯網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遠程醫療、移動醫療、智慧醫療等新型中醫醫療服務。
在醫療活動中采用現代科學技術方法的,應當有利於保持和發揮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第十七條 縣(市、區)中醫醫療機構應當指導幫助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開展中醫藥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鄉鎮衛生院應當組織中醫藥人員到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開展中醫藥醫療、預防、保健、康復等多種形式的醫療服務和技術協作。
支持中醫醫療機構牽頭組建或者參與各類醫療聯合體建設。中醫醫療聯合體內醫療機構可以通過臨床帶教、業務指導、科研和項目協作等多種方式,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