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物和用具;
3.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免費提供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殘疾人專用物品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
7.其他個人出售他們用過的物品;
8.托兒所和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
9.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
10,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兒服務;
11,婚姻介紹服務;
12,殯葬服務;
13,殘疾人自己為社會提供的服務;
14,個人銷售自建房;
15,福利彩票、體育彩票發行收入;
16.個人參與分割家庭財產無償轉讓房地產和土地使用權;
17,個人轉讓版權;
18、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本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壹筆門票收入;
19、寺廟、寺院、清真寺、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
20.學生通過勤工儉學提供的服務;
21.提供社區養老、托兒所和家政服務的收入。
非應稅項目如下:
1.根據國家指令免費提供的鐵路運輸服務和航空運輸服務,屬於公益性事業服務;
2.存款利息;
3.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賠償;
4、房地產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機構、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發企業和物業管理單位收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綜上所述,免稅收入是指屬於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但根據稅法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所謂免稅收入,包括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債務利息收入、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關聯的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以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取得的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文章
稅收的征收、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