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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辦法(2020年修正)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維護城市管理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河南省行政強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是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城市管理領域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職責的行為。第三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應當遵循以人為本、權責壹致、執法與教育引導相結合的原則,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提高城市管理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水平。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領導,建立健全綜合執法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園林、財政、公安、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水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第六條縣(市、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派駐執法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派駐執法機構的日常管理。第七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增強公民自覺遵守城市管理法規的意識,營造社會共同維護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圍。第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參與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倡導城市管理誌願服務。第二章職責權限第九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職責範圍:

(壹)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所有行政處罰權;

(2)社會生活噪聲汙染、建築施工噪聲汙染、建築施工揚塵汙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汙染、露天燒烤汙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汙染、露天焚燒稭稈樹葉等煙塵汙染等環境保護管理行政處罰權;

(三)工商管理方面的無照經營戶外公共場所行政處罰權;

(四)對占用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的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權;

(五)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垃圾、非法取土、拆除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等水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六)食品藥品監管,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食品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非法回收和銷售藥品等行政處罰。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可以在上述範圍內實施與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具體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應當依法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上述範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行政處罰權,按照規定審批。第十條依法確定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行使的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強制措施,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再行使。第十壹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應當及時制止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並在三日內告知或者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繼續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及時制止違法行為,發現依法應當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查處的違法行為,應當在三日內通知或者移送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處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來信或來電進行登記,及時調查處理,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第十二條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行使下列事項及相關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處罰權:

(壹)建築市場的市政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建築節能、勞動用工和企業、人員資質等情況。;

(二)違反城鄉規劃法律、法規和規章侵占城市國有土地的(現有建設用地除外);

(三)商品房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

(四)城市供水、供熱、管道燃氣、排水和汙水處理;

(五)市政管理的道路、橋梁、隧道、河道、照明及附屬設施;

(六)承辦跨地區、重大復雜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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