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多屬於以下情形:
1、上市新藥,其活性或副作用有待進壹步觀察的。
2、對某些藥物可產生依賴性,如嗎啡類鎮痛藥和某些催眠安定類藥物。
3、藥物本身毒性較大,如抗癌藥。
4、用於治療某些疾病需要特殊用藥,如心血管疾病用藥,必須經醫師診斷後開具處方,並在醫師指導下使用。另外,處方藥只允許在專業的醫藥報刊上做廣告,不允許在大眾媒體上做廣告。
二、違規銷售藥品的處罰
1、藥品零售企業違規銷售處方藥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2、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3、無資質的第三方平臺違規進行網上藥品交易銷售處方藥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
三、銷售藥品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處方調劑前由執業藥師審核;處方中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有禁忌或超量的處方應拒絕調劑,但經處方醫師更正或重新簽字確認後方可調劑;調劑處方經核對無誤後方可銷售;
(2)處方審核、調劑、核對人員應當在處方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按照有關規定提供處方或者其復印件;
(3)銷售臨近有效期的藥品,應當告知顧客有效期;
(4)銷售中藥飲片應當做到計量準確,並告知煎煮方法和註意事項;提供中藥飲片代煎服務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提供中藥煎煮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
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辦法》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銷售處方藥未憑處方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壹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