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招標采購目錄和采購方式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對下列藥品實行集中招標采購:
(壹)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中的藥品;
(二)臨床普遍應用、采購量較大的藥品;
(三)衛生行政部門或招標人確定實行集中招標采購的其它藥品。
第二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醫療機構藥品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納入目錄的藥品均應使用通用名。以通用名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的藥品,均應包括該通用名對應的所有不同商品名藥品及劑型、規格,防止中標藥品被其它同類品種替代。
第二十七條 對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的藥品,招標人不得自行采購。對沒有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的藥品,招標人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實行集中招標采購。
第二十八條 對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不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對中藥材和中藥飲片暫不實行集中招標采購。各地應建立公開采購制度,規範中藥材和中藥飲片的采購行為。
第二十九條 招標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采購和邀請招標采購。公開招標采購主要適用於臨床普遍應用、采購批量或金額大、能夠形成充分競爭的品種。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藥品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藥品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第三十條 藥品集中招標采購以公開招標為主。對通過公開招標采購能夠成交的藥品,不得進行邀請招標采購或者集中議價采購。對采購標的較小、潛在投標人較少或者需要在較短時間內完成的采購項目,可以進行邀請招標采購。對通過集中招標采購不能成交的品種,實行集中議價采購。
第三十壹條 同壹采購目錄內的藥品進行2至3輪公開招標後,可以繼續進行集中招標采購,也可以由招標人自主選擇其他集中采購方式。
第三十二條 對已納入集中招標采購目錄、但通過集中招標和集中議價均不能成交的品種,招標人可以自行采購。但應在規定時間內,將自行采購的品種、數量、價款等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