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飛行液態物品條例》
乘坐中國國內航班的旅客,每次可隨身攜帶總量不超過1升(L)的液態物品(不含酒精),超出部分必須交付。液態物品在運輸前必須打開檢查。
乘坐從中國境內機場始發的國際和地區航班的旅客,隨身攜帶的液態物品不得超過100毫升。裝有液體物品的容器應放在最大容積不超過1升(L)的透明塑料袋中,塑料袋可以重新密封。每位乘客壹次只允許攜帶壹個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要交付。裝有液體物品的透明塑料袋應單獨進行安全檢查。
2、嚴禁借機攜帶和托運貨物。
攜帶槍支(含各類仿真玩具槍、微型發射器及各類攻擊性武器)、彈藥、軍械、警用器材、爆炸物、易燃易爆物質、劇毒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危險溶液及其他違禁物品上飛機或托運行李、物品。凡攜帶或夾帶上述物品者,應立即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3.抓住機會限制隨身攜帶的液體物品的種類。
(1)液體飲料:如礦泉水、茶、碳酸飲料、牛奶、酸奶、果汁等。
(2)牙膏、洗發水、沐浴露、乳液、剃須泡沫等洗漱用品;
(3)凝膠類產品:定型水、啫喱水等。;
(4)藥品:如滴眼液、口服液或外用液、噴霧劑等。
(5)流質食品:甜面醬、瓶裝罐頭等。
(6)氣霧劑:噴射液體。
擴展數據
中國民用航空國際旅客和行李運輸規則。
第三十六條下列物品不得作為行李運輸:
(壹)危險品,包括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有毒物質、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以及不屬於上述任何壹類的在航空運輸中有危險的物質和物品;
(二)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及其他類似物品,但依照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的除外;
(三)動物,但按照本章第三節規定處理的除外;
(四)運輸過程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國家有關法律禁止出境、入境或者過境的物品;
(五)包裝、形狀、重量、體積或者性質不適於運輸的物品。
第四十七條托運行李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旅客必須憑有效的“客票、行李票”托運行李;
(二)旅客應當在承運人指定的地點和時間托運行李;
(3)承運人在“客票和行李票”的有關部分填寫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的重量和數量後,視為已填寫行李票。承運人應當在每件托運行李上貼附行李標簽,並將行李標簽的標識交給旅客,作為旅客認領行李的證據;
(四)托運行李的重量和體積不得超過承運人的規定,超過規定的托運行李應當事先經承運人同意;
(五)旅客托運行李應當與旅客同機運輸。旅客托運的行李確實不能在同壹架飛機上運輸的,承運人應當向旅客說明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在後續航班上運輸。
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李
中國民用航空局-安檢
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限制攜帶液態物品乘坐民用航空飛機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