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人員應了解有關放射性核素的基本知識和臨床知識,並熟悉各項工作常規,按有關規定考核合格、體驗合格,並按國家規定持有放射性工作許可證方可正式參加操作。
2.醫用核素室的建築大體分為:清潔區(辦公室、會議室);工作區(測量室、掃描室、示蹤室等);活性區(註射室、儲源室、分裝室、洗滌室、病室等)。工作區與活性區應根據放射性強度不同,進壹步區分為高、中、低活性區。清潔區與活性區、工作區之間應有衛生通過間及清潔、洗消設施;清潔區與活性區應各有獨立通道與外界相通,有各自的衛生間分別供工作人員與患者出入及使用。
3.工作人員進入活性區應穿戴防護用品,離開高活性操作區前應通過衛生通過間進行清潔處理。
4.營具、裝備、清潔工具等均須按區固定使用,不得混淆;核醫學科內各項清潔方法壹律采用濕潔法,以防塵土飛揚。
5.核醫學工作室必須配備放射性固、液、氣體放射性廢物處理及(或)存放設施;患者所用物品應固定使用,排泄物和接觸到排泄物的敷料、棉花、紙張等,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6.進行放射性核素(放射藥物)操作,包括制備、分裝、應用、存貯等,應在專門的操作間實施;其中開放式高活性操作(發生器淋洗、標記、分裝)應在專用通風櫥內進行;高活性操作間應有必要的洗消、通風等防護裝備。
7.活性工作區內不得進食、飲水、住宿(接受特殊檢查的患者除外)。
8.清潔區及其他非活性區內不得進行放射性核素操作,不得攜入帶有放射性的物質、器具,已使用過放射性藥物的患者亦不得進入,以防止放射性汙染。
9.所有工作人員應定期進行職業體檢,建立健康檔案;必須自覺遵守有關防護規定與操作規則,並有義務主動參與放射性工作場所的管理、監督,及在有特殊情況時及時向上級及有關部門報告。
10.嚴格按操作規程要求進行工作。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更改投給患者的示蹤劑劑量、檢查(顯像)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