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符合下列要求:(壹)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相適應,保持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保證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與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二)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沖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沖洗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三)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有合理布局的設備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質、不潔物質。
第十條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壹)《食品流通許可證申請書》; (二)《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三)與食品經營用途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四)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五)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備、工具清單;(六)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設施空間布局和操作規程文件;(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八)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材料。申請人委托他人提出許可申請的,應當提交委托書和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
已具備法定資質的經營者在經營範圍內申請增加食品經營項目的,還需提交營業執照等資質證明,不需要提交《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新辦食品經營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以該企業的投資人為許可證申請人;已具備條件的企業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以該企業為許可證申請人;企業分支機構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以該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為許可證申請人;個人申請或個體工商戶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的,以業主為許可證申請人。業主為許可證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書等材料上簽字蓋章。
第十壹條 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