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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騙保?

法律分析:1。允許或誘導未參保個人以參保人名義住院的。

2.應由參保人員個人支付和自費的醫療費用,應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3 .掛床住院或可門診治療的參保個人入院。

4.以重復掛號、重復或無指征治療、分解住院等方式進行過渡性醫療或提供不必要的醫療服務。對於被保險人來說。

5.違反醫保藥品或藥品品種範圍,超量、重復、違規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藥品,或者通過分解、更改處方等方式為參保個人配藥。

法律依據:《醫療保險基金欺詐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行為主要包括:

(1)涉及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和保險欺詐

1.虛構醫療服務,偽造醫療單據和票據,騙取醫療保障資金;

2.為被保險人提供虛假發票;

3 .將應由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4 .對於不屬於醫療保險範圍的;

5.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信用卡記賬服務;

6.名義住院;

7.互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8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行為。

(二)涉及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行為。

1.盜竊醫療保險身份證件,為被保險人套取現金或者購買營養保健品、化妝品、日用品等非醫療物品;

2 .為參保人員調劑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

3.為非定點醫療機構提供信用卡記賬服務;

4 .為投保人虛開發票,提供虛假發票的;

5.定點零售藥店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行為。

(3)欺詐和涉及被保險人的保險欺詐

1.偽造虛假醫療服務票據,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2.將本人醫療保障證件借給他人就醫或者持他人醫療保障證件冒名就醫的;

3違規使用醫保身份證件、取藥耗材等。,非法牟取暴利;

4.其他涉及投保人的欺詐行為。

(四)涉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欺詐行為。

1.為未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險待遇手續;

2.違反規定支付醫療保險費的;

3.涉及本機構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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