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青秀區怡賓路6號自治區政務服務中心2樓自治區藥監局38號窗口
二、賀州藥品廣告審批受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藥品廣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廣告主申請廣告審查,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向廣告審查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文件。
根據《藥品廣告審查辦法》(2007年3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27號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條規定,申請藥品廣告批準文號,應當提交《藥品廣告審查表》(附表1),並附與發布內容相壹致的樣稿(樣片、樣帶)和藥品廣告申請的電子文件,同時提交以下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壹)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申請人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申請人是藥品經營企業的,應當提交藥品生產企業同意其作為申請人的證明文件原件;
(四)代辦人代為申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應當提交申請人的委托書原件和代辦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等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五)藥品批準證明文件(含《進口藥品註冊證》、《醫藥產品註冊證》)復印件、批準的說明書復印件和實際使用的標簽及說明書;
(六)非處方藥品廣告需提交非處方藥品審核登記證書復印件或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七)申請進口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應當提供進口藥品代理機構的相關資格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八)廣告中涉及藥品商品名稱、註冊商標、專利等內容的,應當提交相關有效證明文件的復印件以及其他確認廣告內容真實性的證明文件。
提供本條規定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需加蓋證件持有單位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