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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許權使用費怎麽界定

日前,蘇州工業園區海關對轄區內壹制藥企業審價補稅33萬元,所針對的是該公司2006年度進口貨物的特許權使用費。2004年以來,該關已累計對特許權使用費審價補稅746萬元。據了解,對特許權使用費征稅的相關規定缺乏認識,是導致企業稅款漏繳的主要原因。為此,海關特別提醒廣大進出口企業,在申報完稅價格時應充分考慮特許權使用費。《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完稅價格辦法》這樣定義:特許權使用費,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為取得知識產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於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根據該定義,我們不難發現特許權使用費具有的三個特征:壹是因智力及才藝等產生的成果而帶來的財產權利;二是由他人付出費用後加以利用,而非由權利所有人本人使用;三是權利所有人根據他人對權利實際利用的程度收取使用費。根據該辦法,符合壹定條件的特許權使用費應當計入完稅價格,在貨物進口時向海關申報。海關規定,當進口貨物的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無關,以及其支付不構成該貨物向中華人民***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時,不納入海關征稅範圍。換句話說,除此以外都要計入完稅價格。下列四種情況被認為特許權使用費與該貨物有關:第壹、用於支付專利權或者專有技術使用權,且進口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壹是含有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二是用專利方法或者專有技術生產的;三是為實施專利或者專有技術而專門設計或者制造的。第二、用於支付商標權,且進口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壹是附有商標的;二是進口後附上商標直接可以銷售的;三是進口時已含有商標權,經過輕度加工後附上商標即可以銷售的。第三、用於支付著作權,且進口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壹是含有軟件、文字、樂曲、圖片、圖像或者其他類似內容的進口貨物,包括磁帶、磁盤、光盤或者其他類似介質的形式;二是含有其他享有著作權內容的進口貨物。第四、用於支付分銷權、銷售權或者其他類似權利,且進口貨物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壹是進口後可以直接銷售的;二是經過輕度加工即可以銷售的。本例中,該公司進口貨物涉及的特許權使用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制造、使用、銷售藥品的配方和技術所對外支付的費用(即專有技術費用),二是成品藥的商標權費用。經查,該公司成品藥在進口時的申報價格中已含有專有技術使用費,原料藥的生產加工主要是在國內完成,這兩項專有技術使用費都無需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而對於以原材料狀態進口的原藥的商標權使用費,因其國內的生產已超出輕度加工的範圍,亦無需計稅。但對於以成品狀態進口的藥品的商標權使用費,則應計入完稅價格予以補稅。近年來,隨著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持續加大,以及企業品牌意識的不斷增強,特許權使用費在產品中的比重逐漸提高。為了保障國家稅收應收盡收,維護良好的進出口經營秩序,海關將加大對特許權使用費不主動完稅行為的查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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