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自由轉讓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最成功的體現之壹。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國有企業的改革和公司法的實施,股權轉讓已成為企業集資、產權流動和重組、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形式,由此引發的糾紛以公司訴訟最為常見,這其中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是該類案件審理的難點。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轉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款,受讓方支付價款以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壹種物權變動行為,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身份而享有的公司權利義務同時全部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因此成為公司股東,取得股東權利。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於股權轉讓的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轉讓發生的時間,即受讓方取得股東地位的時間,因此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要註意妥善履行的問題。
股權就是:投資者投資於公民合夥企業和商業公司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所以,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
對法人投資的股權內容:股東有權承擔以投資額為限的民事責任;股東有權參與制定、修改法人章程;股東有權擔任法人的經理或者決定法人經理人選的權利;參加股東大會,決定法人的重大事項的權利;從法人企業中分紅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的權利 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余財產的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從股東對法人享有的投資權中派生出來的。
對於合夥組織投資人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第壹項股權外,其他相應權利完全相同。
法人和合夥組織的股權和財產權來源於對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對被投資方投資的目的是為了獲利,將財產交給被投資方經營並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方。因此,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的權利是被投資方的財產權,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的權利是股權,如果不授予的話。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方的產權主要體現投資產權的外在形式,股權主要體現投資產權的核心內容。
企業產權與股權的相互關系如下:
壹.
<>壹、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是投資的法律後果。二、壹般而言,股權決定公司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作出的決議是法人必須執行的。而這些決議、決定就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法人的民事責任中,未經股東大會批準,不予承認。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支配的壹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在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說是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在國家手裏,企業法人最終受制於國家的控制;股權在公民手裏,企業法人最終受制於公民的控制;股權在母公司手裏,企業法人最終受制於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四是股權轉讓會導致企業財產所有權整體轉移,但與法人財產權無關。企業及其財產以整體轉讓的形式轉讓的是企業的全部股權。全部股權轉讓意味著成員大會的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全部股權轉讓不會影響企業註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固定資產的使用和流動資金的周轉;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變化。
合夥組織的股權與財產權的相互關系與上述情形類似。
股權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但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享有股權的投資者就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脫離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脫離股權而單獨存在。
股權根本不是債權、成員權等邊緣權利。
人們之所以多年來不能正確認識股權和法人財產權,主要是人們沒有看到它們產生的根源,沒有研究二者的內在聯系。壹些人對法人的習慣認識還存在壹定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