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職工醫保報銷比例:
1、離休幹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職工,因公傷殘人員,三期矽肺患者,二等壹級殘廢軍人因病住院,其醫療藥費報銷100%;
2、退休職工工齡30年以上,其醫療藥費報銷90%;
3、退休職工工齡21年至30年以下,其醫療藥費報銷85%;
4、退休職工工齡滿15至21年以下,其醫療藥費報銷80%;
5、退休職工工齡不滿15年的,其醫療藥費報銷75%;
6、退職職工,其醫療藥費報銷75%;
7、住院床鋪費報銷60%,無論任何住院方式,壹律計收住院床鋪費,醫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