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
為進壹步健全和完善我縣城鄉醫療救助制度,解決困難群眾看病就醫問題,保障我縣醫療救助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湘民辦發[2008]60號《關於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60號《關於調整城鄉醫療救助政策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統領,按照 "救急難、簡便易行,突出重點、分類救助,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協調、***同推進 "的原則、並在做好與各項醫療保險銜接的基礎上,全面創新我縣醫療救助機制,建立 "資助參保、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慈善醫療救助 "五位壹體的醫療救助體系,確保全縣城鄉困難群眾 "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二是確保城鄉困難群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章工作機構
第三條
縣社會救助管理局負責全縣城鄉醫療救助的審批和管理工作;鄉鎮民政辦負責當地醫療救助和部分救助工作;村(居)委會受醫療救助管理機關委托負責協助做好轄區內醫療救助工作。
第四條
縣衛生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農村醫療救助對象參合和醫療補償、城鎮醫療救助對象參合和醫療補償的管理機關,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配合做好城鄉困難居民的醫療救助工作。
第三章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第五條 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應當持合法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醫療機構申請書,經縣民政局、縣衛生局審查合格並由縣民政局授予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資格。
第六條
定點醫療救助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我縣醫療救助服務機構基本標準和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統壹標準進行規範化建設,按照縣醫療救助管理部門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職責開展醫療救助工作。按照政策制定救助為主的優惠標準、優惠措施並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為困難群眾提供的基本治療和用藥,應當符合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和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縣民政部門應會同縣衛生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章 醫療救助對象
第八條 本縣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為具有本縣城鄉戶籍並在本縣居住的下列人員:
(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2)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3)農村五保對象。
(4)百歲老人和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第九條 發生重大傳染病等突發公共****,需要民政部門給予醫療救助的,按照上級有關政策給予緊急醫療救助。
第五章 醫療救助內容、標準和程序
第十條 根據各類救助對象的醫療需求,設立參合補助、住院醫療救助、門診醫療救助、臨時醫療救助、慈善救助五種救助方式。
第十壹條 資助參保
壹.資助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壹)資助對象:農村五保、農村特困低保對象。
(2)
補助標準:農村五保戶由縣民政部門統壹全額資助參合;農村低保戶中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病、重殘戶個人繳費部分由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按當年規定的標準分類給予資助,並由個人****,同上承諾。
(三)
辦理程序:在每年的參合時間內,鄉鎮民政辦根據縣社會救助管理機構審批同意的對象,與鄉鎮合管辦聯系,統壹為鄉鎮資助參合對象辦理參合手續,所需資金通過縣財政統壹撥付到新農合基金財政專戶上,並由鄉鎮合管辦發放《安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由鄉鎮合管辦發放。
(四)
救助對象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享受與其他農村參合人員同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補償待遇。農村五保戶在縣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不設起付線,提高補償比例,即縣內壹級醫院報銷90%,二級醫院報銷80%,無責任方意外傷害按住院補償比例報銷。農村五保對象到縣外就醫的,報銷比例不提高。
二、資助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壹)資助對象:城鎮 "三無 "戶和城鎮低保戶中的重病重殘人員。
(二)補助標準:屬於補助範圍的對象,其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按照當年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助,並對其參保情況進行分類補助。
(3)辦理程序:經民政部門審定對象和補助標準後,城市低保對象按照縣醫保辦的規定,在辦理時間內,到其戶口所在地的相應機構(鄉鎮政府或社區),出示有效的《城市低保證》。按民政部門核定的標準減免相關費用,並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年度參保工作結束後,以鄉鎮(社區)統計的方式將資助參保對象名單和參保憑證送縣民政救助管理機構審核後,所有資助對象的資助資金通過城鎮居民醫療統籌基金財政專戶撥付,資助資金在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五)資助對象按安鄉縣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與其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對象壹致,享受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醫療補償待遇。
三、參保補貼標準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醫療救助實際運行情況,按年度進行調整。日常門診救助
(1)救助對象:農村五保戶、城鎮三無人員、城鄉喪失勞動能力的低保對象、需長期院外治療的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百歲以上老年人。
(2)
救助標準:救助對象由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發放每年不低於50元的《門診日常救助卡》,用於門診治療和購藥。限額內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先行墊付,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定期與其結算。
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
(1)救助對象: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
(2)救助病種:晚期肝硬化、腦血管意外(偏癱)、精神病、紅斑狼瘡、帕金森病、癲癇、慢性腎功能不全、晚期血吸蟲病、肺結核、1型糖尿病等
(3)
救助標準:救助對象每年由縣醫療救助管理機關發放200元的 "特殊慢性病門診醫療卡",用於門診治療和購藥。用於門診治療和購藥。限額內發生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墊付,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定期與定點醫療機構或定點藥店結算。
三是特殊病種門診定額救助。
(壹)救助對象及病種: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因經濟困難和治療效果等因素,未住院治療的。
(二)救助病種和救助標準:患有惡性腫瘤、尿毒癥、器官移植、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
、重癥胰腺炎、嚴重大面積燒傷等特大疾病的救助對象,每年由縣社會救助管理局根據不同的主要病種下達救助金,原則上不超過1000元。
四、
門診醫療救助程序:除日常門診救助外,需本人申請、村(居)委會核實、向鄉鎮民政辦申報、鄉鎮民政辦審核(整理材料)、向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申報、審批。
五.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申請報告;填寫《門診救助申請表》;醫院診療資料原件;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農村五保供養證或低保證復印件。
六、救助對象每年只能享受壹次門診救助,不得重復享受。門診醫療救助卡》由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統壹發放。
第十四條 住院醫療救助
壹.救助對象: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和百歲老人患病後確診需要住院治療的。
二、救助標準:住院救助按照以下救助標準執行。
(壹)
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住院,在獲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減免等政策性補助後,剩余的住院自付費用。農村五保戶、農村低保戶在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分別給予不低於50%、20%的醫療救助;在縣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分別給予不低於20%、15%的醫療救助。
(2)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住院,經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定點醫療機構費用減免等政策補助後,剩余住院自付費用按15%的比例給予救助。對 "三無 "人員、城市低保戶等喪失勞動能力的重病重殘人員,按自付費用的 20%給予救助。未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救助對象住院,按10%的比例救助,最高救助1500元。
(三)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基本醫療目錄及診療項目外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住院救助計算範圍。
住院救助最高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元。
三、辦理程序:本人申請,村(居)委會核實,向鄉鎮民政辦申報,鄉鎮民政辦審核(整理材料),向縣社會救助管理局申報、審批。
四、申請人應提供以下材料:本人申請報告;填寫《城鄉醫療救助申請表》;疾病診斷書;醫院診斷治療原始資料;住院費用清單、住院費用結算單、醫保或新農合住院費用補助明細清單;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農村五保供養證或保證書復印件等。
五.已享受住院醫療救助的醫療救助對象,原則上不再享受特殊慢性病門診救助和重大疾病門診定額救助。
第十五條 臨時醫療救助
壹.救助對象:農村五保戶、城鄉低保戶以外的低收入家庭因患大病醫療費用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二是臨時醫療救助由鄉鎮和縣醫療救助管理機關負責,鄉鎮民政辦負責初審,縣醫療管理機關負責審批發放,根據家庭困難程度和病情分類給予壹定金額的臨時醫療救助,原則上最高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
三、臨時醫療救助資金在年度醫療救助基金總支出比例的10%以內。
四、申請臨時醫療救助的條件:
(壹)因患大病住院造成家庭困難的貧困邊緣人員。
(二)必須在本年度內住院治療,出院後三個月內申請臨時醫療救助;
(三)其他貧困人員經縣人民政府同意解決。
五是辦理程序:申請臨時醫療救助須由患者出具申請報告,經村(居)委會簽署意見後與鄉鎮民政辦共同填寫《臨時醫療救助申請表》,鄉鎮民政辦提供患者所患疾病的診斷書、用藥發票、醫保(新農合)補助憑證等相關醫療資料原件、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進行初審,初審合格的加蓋公章,由患者持上述資料復印件到縣醫療救助管理機關辦理臨時醫療救助。
第十六條 慈善醫療救助
患重大疾病的家庭,醫療費用在5萬元以上,醫療救助和臨時醫療救助不能解決的,可向慈善組織提出申請,由慈善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壹次性慈善醫療救助。
第六章 資金的籌措、發放和監管
第十七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來源包括上級撥款、本級財政預算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社會捐贈、慈善基金和其他資金。
第十八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縣財政局在財政社保專戶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戶,用於辦理基金的歸集、撥付、支付等業務;縣社會救助管理局設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救助金發放專戶,用於辦理醫療救助基金的撥付、支付和發放業務,並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明細臺賬。
第十九條 合理規劃、科學使用醫療救助資金,參照上年度醫療救助資金總額,合理劃分各專項醫療救助資金比例。
第二十條 縣醫療救助管理機構會同縣財政局根據醫療救助工作的實際需要和財力狀況,編制醫療救助資金年度收支計劃,報政府批準後執行。
第二十壹條
醫療救助資金必須嚴格按程序陽光操作,縣民政、財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審計、監察等部門要按照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切實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對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實行財務監督審計,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對違紀、違法、違規行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安鄉縣社會救助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鄉縣農村特困人口重大疾病醫療救助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