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農產品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關於食用農產品的定義和範圍:(壹)已列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的產品不屬於食用農產品。(二)未列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食品生產許可分類目錄,根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判定為食用農產品,但已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按照食用農產品管理。食用農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類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農業活動,是指種植、養殖、采摘、捕撈等傳統農業活動,以及設施農業、生物工程等現代農業活動。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是指在農業活動中直接獲得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以及經過分揀、去皮、去殼、幹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凍、打蠟、分級、包裝等加工過程,但不改變其基本自然性狀和化學性質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法律依據: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第二條 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是指通過集中交易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等銷售食用農產品的活動。集中交易市場,是指銷售農產品的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含農貿市場)。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食品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