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加強對精神藥品臨床應用的管理,保證精神藥品安全、合理使用,規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用藥行為,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我部組織中華醫學會、中國醫院協會藥事管理專業委員會和中國藥學會醫院藥學專業委員會編寫了《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現予發布施行。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臨床診療工作中要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過程中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告我部醫政司和中華醫學會。
附件: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
二OO七年壹月二十五日 藥物濫用已經成為對人類生存和發展構成重大威脅的全球化問題,引起各國政府的高度重視。藥物濫用是指與醫療目的無關,由用藥者采用自我給藥的方式,反復大量使用有依賴性的藥物,利用其致欣快作用產生松弛和愉快感,從而逐漸產生對藥物的渴望和依賴,由於不能自控而發生精神紊亂,並產生壹些異常行為,經常會導致嚴重後果。
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之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能產生依賴性的藥品。這類藥品具有明顯的兩重性,壹方面有很強的鎮靜等作用,是醫療上必不可少的藥品,同時不規範地連續使用又易產生依賴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則成為毒品,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根據國際《精神藥物公約》,對於精神藥品的醫療和科學價值給予充分肯定;濫用這些藥物會產生公***衛生、社會和經濟問題;必須采取嚴格管制措施,只限於醫療和科研應用;需開展國際合作,以協調有關行動。公約要求各締約國限制這類藥品的可獲得性;需要者必須持有醫師處方;對其包裝和廣告宣傳加以控制;建立監督和許可證制度;對其合理醫療和科研應用建立評估和統計制度,限制這類藥品的貿易;各國向聯合國藥品管制機構報送有關資料;加強國家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減少藥物濫用。
受衛生部委托,中華醫學會、中國醫院協會藥事管理專業委員會和中國藥學會醫院藥學專業委員會組織有關專家起草了《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選取了2005年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公安部、衛生部聯合公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品種目錄中臨床常用的精神藥品,從適應癥、應用原則、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應、註意事項等幾方面作出規定,指導醫務人員在臨床診療工作中合理使用精神藥品。
中華醫學會
中國醫院協會藥事管理專業委員會
中國藥學會醫院藥學專業委員會 精神藥品是指對中樞神經系統具有抑制作用的鎮靜催眠藥或具有興奮作用的中樞興奮藥物。
鎮靜催眠藥是壹類對中樞神經系統具有抑制作用的藥物。鎮靜藥和抗焦慮藥能減輕焦慮癥狀,安定情緒。然而,在促進和維持近似生理睡眠的同時,壹些催眠藥物會影響睡眠時相的正常比例,產生壹定的不良反應。多數鎮靜藥加大劑量即可產生催眠作用,催眠藥過量可引起全身麻醉,更大劑量可引起呼吸和心血管運動中樞抑制進而導致昏迷,甚至死亡。老年人及有呼吸、肝腎功能障礙者,使用鎮靜催眠藥更易發生不良反應。
中樞興奮藥是指能選擇性地興奮中樞神經系統、提高其機能活動的壹類藥。該藥是在中樞神經處於抑制狀態、功能低下和(或)紊亂時使用。
許多鎮靜催眠藥和中樞興奮藥物具有潛在的依賴性,長期使用可產生耐受性,以及軀體和心理依賴性,臨床醫生應予註意。 鎮靜催眠藥按化學結構分為苯二氮 類、巴比妥類和其它類三類。苯二氮 類包括地西泮、氯氮 、氟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侖、艾司唑侖、勞拉西泮、奧沙西泮、三唑侖、咪達唑侖等。巴比妥類包括長效巴比妥,如苯巴比妥;中效巴比妥,如異戊巴比妥;短效巴比妥,如司可巴比妥。其它類:包括水合氯醛、甲丙氨酯、唑吡坦、佐匹克隆和紮來普隆。
1.苯二氮 類藥理作用:(1)抗焦慮作用,小劑量應用時可改善患者煩躁、不安和緊張等癥狀。(2)鎮靜、催眠作用,使用較大劑量時可產生鎮靜、催眠作用。(3)抗癲癇作用,如地西泮可用於治療癲癇持續狀態。(4)肌肉松弛作用,可緩解肌肉痙攣和肌張力增高等癥狀。
2.巴比妥類藥物在催眠劑量時,可誘導近似生理的睡眠,在伴心血管和呼吸功能抑制的同時,出現輕度血壓下降和呼吸減慢;增加劑量時,則開始對全腦神經元無選擇性抑制。
3.其它類藥物壹般用於入睡困難的患者。如水合氯醛是壹種氯化的乙醇衍生物,系安全和有效的催眠藥。但因其大劑量時可抑制呼吸,故僅限用作睡眠誘導劑。 失眠的表現形式為入睡困難、過早覺醒和睡眠中斷等。其中多數表現為入睡困難,即從清醒狀態進入睡眠的潛伏期長,易引發煩躁不安。使用催眠藥物應註意全面分析病情,對與軀體疾病有關的睡眠障礙,如關節疼痛、潰瘍病、甲狀腺功能亢進、心絞痛、低血糖等,應針對軀體疾病進行治療;以疼痛為主的睡眠障礙,可加用鎮痛藥。
鎮靜催眠藥的選擇應根據臨床需要。有效的催眠藥應具有吸收快、作用時間短、在體內清除快、無蓄積等特點。大量的藥理實驗和臨床應用證明,苯二氮 類藥較巴比妥類藥安全,依賴性小,長期應用戒斷癥狀輕,過量時也易被喚醒。對入睡困難者應選用吸收快、起效快的藥物,如咪達唑侖;對早醒者應選用吸收較慢、作用時間長的藥物,如氯硝西泮;上述兩種癥狀並存者可選用氟西泮。對睡眠中斷者可選用紮來普隆。對處於焦慮狀態的睡眠障礙患者,可選擇抗焦慮藥中的阿普唑侖、氯硝西泮或勞拉西泮。 首先,應詳細詢問失眠原因,根據不同癥狀對癥治療,切忌盲目使用鎮靜催眠藥物。軀體疾病影響睡眠者應首先治療原發病;有精神因素者以心理治療為主,並合理應用抗焦慮的苯二氮 類藥物。如擬使用,應以短程為宜,待失眠原因解除後盡快停藥。壹般以單壹用藥治療為主,應試用2~3天,無效後再考慮加量或換藥。老年人用藥應註意觀察,如第壹天服藥導致次日清晨醒後仍有藥物延續作用,須從小劑量開始。鎮靜催眠藥的劑量和用法應以臨床需要為準,最理想的是入睡時間縮短、睡眠較深、晨醒後藥物作用消失。如果使用巴比妥類藥物改善睡眠,應根據藥物作用時間長短選用適宜的藥物:(1)對入睡困難者,可選用快速作用的藥物,如司可巴比妥;(2)對能入眠但持續時間短暫者,可選用中效的藥物,如異戊巴比妥、戊巴比妥等;(3)對睡眠不深、多夢、易醒者,可選用長效的藥物,如巴比妥等。
用藥期間避免飲酒,盡可能不使用其它中樞抑制劑,以免引起毒性反應。
鎮靜催眠藥是精神科臨床的常用藥,在不同的疾病中都可能使用此類藥物。在臨床用藥中,應根據疾病特點、病情的嚴重程度、軀體情況和合並癥,合理使用,避免濫用和減少不良反應。
1、器質性精神障礙
此類精神障礙包括:阿爾茨海默病、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癲癇所致精神障礙、顱內感染所致精神障礙和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它們***同特點是具有中樞神經系統器質性改變,精神障礙與原發病的嚴重程度有關,病情多變,治療常須根據病情發展對癥治療。腦器質性精神障礙發生行為改變、興奮躁動,對治療不合作等情況可以短期使用鎮靜催眠藥。巴比妥類藥物有中樞鎮靜作用,在此類精神障礙時不宜使用,而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能夠改善患者上述癥狀,可以小劑量、短期使用。癥狀緩解後盡快停藥或改藥,避免發生藥物依賴。註意患者是否存在意識障礙如譫妄等表現,此種情況盡量不使用鎮靜催眠藥,以免加重意識障礙。
2、精神活性物質所致精神障礙
導致精神障礙的活性物質有阿片類、酒精、苯丙胺類中樞興奮劑等。阿片和酒精急性中毒時不得使用鎮靜催眠藥物,中樞興奮劑中毒如發生驚厥、行為激越可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對抗。在上述活性物質成癮後戒斷癥狀期可以合並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以減輕癥狀,特別是焦慮,但不能長期、大劑量使用,以免引起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依賴。
3、中毒所致精神障礙,指各種有害物質進入體內引起機體中毒,導致腦功能失調產生的精神異常。中毒後急性期多不宜使用鎮靜催眠藥物,以免加重中樞鎮靜作用和意識障礙。腎上腺皮質激素長期使用或急性停藥出現的精神障礙,在確定無意識障礙而有焦慮癥狀時,可短期、小劑量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
4、精神分裂癥:精神分裂癥是以感知、思維、情感和行為紊亂等多種癥狀和精神活動的不協調為主要癥狀的壹組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癥急性發作可表現為興奮沖動,攻擊性和對治療不合作。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在使用抗精神病藥物的同時合並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以增強鎮靜作用。興奮控制後應盡早減量,停用。精神分裂癥的不同亞型和各個病期都可伴隨失眠或睡眠節律紊亂,此外還可存在焦慮抑郁癥狀。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可以用於改善睡眠和緩解焦慮。但長期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容易導致依賴,應盡量堅持小劑量和短期使用。已經發生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依賴,可以用其中半衰期長的藥物替代半衰期短的藥物,或使用有鎮靜作用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藥物替代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
5、抑郁癥:失眠是抑郁癥最多的主訴癥狀,抑郁癥伴隨睡眠、焦慮以及對失眠本身的焦慮都容易導致患者服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特別是某些患者認為壹旦改善睡眠,抑郁的癥狀就能夠緩解,因此在不進行抗抑郁藥系統治療的情況下單獨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來治療失眠和焦慮。這極易造成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過量使用和形成依賴。抑郁癥患者如有嚴重失眠,可選擇具有鎮靜作用的抗抑郁藥解決失眠障礙,早期抗抑郁治療中可以小劑量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但盡量在2-4周內停用。
6、雙向情感障礙:在躁狂發作期和抑郁發作期都可以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作為輔助治療。但應以非典型抗精神病藥物和情感穩定劑作為治療基礎。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必須短期內減量、停用,以免形成藥物依賴。
7、神經癥中的各種形式的焦慮障礙:常見的焦慮障礙形式有廣泛性焦慮、恐懼癥、驚恐障礙、強迫癥、軀體形式障礙創傷後應激障礙、適應障礙等。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從藥物歸類時已被歸於抗焦慮藥物,因此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壹度在各種焦慮障礙中作為主要的治療藥物。由於抗焦慮藥物的依賴性越來越受到關註,而且它們治療焦慮障礙通常不能達到痊愈,因此抗焦慮治療的首選藥物從2000年後發生明顯變化。各種抗抑郁藥成為治療各種焦慮障礙的首選藥物,歸類於抗焦慮藥的5-羥色胺部分激動劑丁螺環酮壹類被作為抗焦慮治療的強化藥,而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退為短期、小劑量使用的輔助藥。各種焦慮障礙仍然可以合並使用苯二氮 類鎮靜催眠藥,但必須堅持短期小劑量原則,盡量在2-4周內停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