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包括:
1、1清真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書原件,其中應當載明申請條件所列事項;
2.1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要求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或個體工商戶業主;采購、屠宰、倉儲、主產等關鍵崗位人員);
3.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1份;
4.餐飲服務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食品符合清真標準承諾書原件1份;
5.原件1份關於提交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二、穆斯林許可證的辦理條件
1,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要求;
2、有專用的清真食品運輸工具、計量器具、儲存容器和加工銷售場所;
3.生產經營清真食品的個體工商戶是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
4、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生產經營管理者中有具有清真飲食習慣的少數民族公民;
5.采購、屠宰、倉儲、主產等關鍵崗位人員均為習慣清真食品的少數民族公民。
法律依據: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食品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食品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樣式。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經營許可證的印制和發放管理工作。
《食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要經營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立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復印件上註明倉庫的具體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