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食同源 並非藥食無別
神農嘗百草,早在遠古時代,人類通過探索,在長期與疾病鬥爭的過程中累積與總結,漸漸認識了自然界中的食物和藥物。春秋戰國時期的中醫專著《黃帝內經》中有記載:“空腹食之為食物,患者食之為藥物”,反映了“藥食同源”的思想,許多中藥來源於食物,既是食物也是藥物,具防治疾病之功。這也正是中藥能夠作為養生保健品的理論依據。
雖然中醫有“藥食同源”之說,不過,並不等於所有中藥都可當成是保健食品。安身之本必資於食,救疾之速必憑於藥。每種中藥各具有不同的“四氣”(寒、熱、溫、涼)、“五味”(辛、甘、酸、苦、鹹)、歸經等特性,因而可用以調整人體機能狀態功能,防治疾病。壹部分中藥性質較為平和,如百合、淮小麥、山藥、扁豆、山楂等,這些藥物具有雙重屬性,既可以當作食物日常食用,又屬於藥物可用以治療疾病,藥食皆宜。但大部分中藥偏性較為明顯,治療藥效強,服用正確則療效突出,服用不當時則容易出現各種不良的結果,因此必要嚴格區別,小心對待。
現行藥食不分 尚待改善
1999年制定的《中醫藥條例》,是現時香港最主要規管中醫藥的法例。根據《中醫藥條例》,所有中成藥必須經中藥組註冊,方可進口、在本港制造和銷售。現時中成藥註冊類別主要分三類:“固有藥類別”、“非固有藥類別”及“新藥類別”,但對於中成藥及中藥保健食品則未有嚴格區分。
參考國內情況,針對藥食同源食品,1982年國家於《中華人民***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規定61種中藥材為藥食同源食品,其後名單先後作出了四次修訂,最近壹次於2008年,國家衛生部把藥食同源中藥材名單增加到了92種。1987年,國家衛生部亦頒布了《禁止食品加藥衛生管理辦法》,禁止除“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名單”以外的藥品加入食物中。可見,藥與食雖關系密切,但亦應予以區分。
中藥,是指在“中醫理論指導下所用的藥物”。中醫理論的特色在於整體觀念及辨證論治,治療上根據病人身體的整體狀況,加上四季、氣候、地理等因素全面考慮,作出診斷辨證而遣方用藥。以感冒為例,屬外感風熱證者可用銀翹散;屬外感風寒證者可用葛根湯;屬外感風寒伴內傷濕滯證者則可用藿香正氣散等等。因此,中醫治療的精華在於辨證論治,單純感冒壹病,根據不同證候應使用不同的處方。若不分證候,自行亂服中成藥,不但不能治病保健,更會危害健康。
所以,面對現今市場上琳瑯滿目的各類型中醫藥產品,政府應對中成藥與中藥保健食品的註冊作出明確的界限,而中成藥亦應受嚴格規管,必須經過註冊中醫師處方,避免市民亂用濫服中成藥,保障市民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