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男子賣了75個粽子,賺了7.5元,被市監局罰款50000元,男子不服,將市監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該行政處罰。端午將至,家家戶戶吃粽子是傳統,為了賺點錢,石先生進購了壹批粽子,準備賺點辛苦錢。案發當天,市監局上門例行檢查,發現該批粽子有兩個生產日期,並且生產日期均已過期。
經查明,本批次粽子***有75個,進價1.9元1個,售價2元1個,銷售額150元,***賺了7.5元。因此,市監局給石某開了壹張行政處罰單,罰款5萬元及沒收違法所得7.5元。
石某提出異議,首先,自己只是個中間商,粽子系從壹農民手中購置,至於生產日期,自己購進時,僅註意到了較晚的那個日期,而且事實證明,粽子的實際生產日期確實為較晚的生產日期。
其次,夏季來臨,粽子保質期本來就短,粽子只不過過期1天,雖然賣給了超市,但超市只賣了5個,並未完全售出,自己也積極和顧客道歉了,沒必要罰這麽多的款。但市監局並未聽從石某的辯解,無奈之下,石某只能將市監局告上法院。
我國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銷售過期食品者,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10萬元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從上述規定來看,市監局須對對石某罰款5萬元,可是過期粽子才賺了7塊5,市監局真的要罰嗎?需要指出的是,食品安全法對處罰金額倍數、起點均有具體、明確的規定,並不是市監局想罰多少就罰多少!
首先,石某將違法食品銷售給超市,整個違法行為已經全部完成,造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後果,違法行為在完成前未得到及時糾正,不屬於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情形。其次,石某將違法食品銷售給超市後,超市已向不特定人員銷售,進而危及了公眾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也不屬於違法後果輕微,只是尚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後果而已另壹方面,石某不僅違法標註虛假生產日期,而且違法生產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實施了兩種違法行為。
因此,石某的違法行為不屬於貴州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也不屬於減輕處罰的情形。而且,市監局僅在裁量起點標準處石某5萬元罰款,量罰適當,不屬於明顯不合理的情形綜上,壹審法院認為,石某所訴無理,判決駁回石某的訴訟請求。可是,石某不服,繼續上訴。
石某認為,關於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法律適用有關事項的通知明確要求,執法者應當做到處罰法定、過罰非常、處罰與教育向結合。具體到本案,市監局的行政決定,並未體現“過罰非常”的要求,行政處罰畸重;其次,壹審法院認定造成了危害食品安全的後果不當,行政違法行為不同於刑事違法,沒有違法形態之論,只有違法與不違法之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