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需要辦理《營業執照》、《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
二、根據《中華人民****、國家藥品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開辦藥品經營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依法具有藥學技術人員資格;
(二)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衛生環境;
(三)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
(四)具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三、具體用於申報提交的材料有:
1、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及簡歷;
2、執業藥師執業證書原件、復印件;
3、擬經營藥品的範圍;
4、擬設立的經營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及周邊衛生環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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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福建省光澤縣的陳紅(化名)正在為自己經營的藥店明年不能照常營業而發愁,讓陳紅頭疼的原因是,到12月31日、藥店原有的GSP(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將到期,而我國2013年修訂的新版GSP,分別對藥品批發和藥GSP,分別對藥品批發和藥品零售的執業藥師有明確要求。
即:對藥品批發企業的要求,"企業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執業藥師資格和3年以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工作經歷,在質量管理工作中具有正確判斷和保障實施的能力","藥品零售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執業藥師資格"。
不僅如此,《國家藥品安全 "十二五 "規劃》也明確規定,到2015年底,每個零售藥店至少配備1名執業藥師。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藥品管理法
人民網--小藥店經營者的煩惱與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