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定點醫療機構的騙保行為有:
1、虛構醫藥服務 , 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 , 騙取醫保基金;
2、 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
3、 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
4、為不屬於醫保範圍的人員辦理醫保待遇;
5、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
6、 掛名住院;
7、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等
二、定點藥店的騙保行為有:
1、 盜刷社保卡,為參保人員套取現金或購買化妝品、生活用品等非醫療物品;
2、為參保人員串換藥品、耗材、物品等騙取醫保基金支出;
3、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
4、為參保人員虛開發票、提供虛假發票等
三、參保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有:
1、偽造假醫療服務票據 , 騙取醫保基金;
2、將本人的社保卡轉借他人就醫或持他人社保卡冒名就醫;
3、 非法使用社保卡 , 套取藥品耗材等 , 倒買倒賣非法牟利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