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消費品的監督管理或者召回程序等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因設計、制造、警示等原因,導致同壹批次、型號或者類別的消費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生產者對存在缺陷的消費品,通過補充或者修改警示標誌、修理、更換、退貨等補救措施,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活動。第四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的安全負責。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實施召回。第五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全國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的監督管理。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有關技術機構承擔缺陷消費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信息反映渠道,收集、分析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第七條 生產者和從事消費品銷售、租賃、修理等活動的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其他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核實和分析處理制度。
鼓勵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建立消費品追溯制度。第八條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壹)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死亡、嚴重人身傷害、重大財產損失的;
(二)在中國人民****、境外實施召回的。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前款規定事項的舉報後,發現消費品生產者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應當自接到生產者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予以發現。第九條 生產者發現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生產者開展調查分析。生產者應當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並將調查分析結果報告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經調查分析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不得隱瞞缺陷。第十條 生產者未按照本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缺陷調查。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消費品可能存在足以造成嚴重後果或者較大範圍缺陷的,可以直接組織缺陷調查。第十壹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缺陷調查時,可以進入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檢查,復制有關資料和記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並組織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進行技術分析和風險評估,必要時可以約談生產者。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缺陷調查,提供調查所需的資料、消費品和專用設備。第十二條 缺陷調查認定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組織缺陷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生產者接到召回通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第十三條 生產者認為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召回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材料。
收到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有關技術機構或者專家采用檢驗、檢測、鑒定或者瑕疵論證的方法,並將結果通知生產者。發現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第十四條 生產者既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要求實施召回又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者經缺陷認定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但仍不實施召回的,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責令實施召回。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