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受理投訴,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第二章 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第五條 下列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二)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
(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項目;
(四)國家融資的項目;
(五)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貸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第六條 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第七條 關系社會公***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五)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
(七)其他公用事業項目。第八條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第九條 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第十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他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第十壹條 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十條規定招標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達到下列規模標準之壹的,必須招標:
(壹)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壹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物資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在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壹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第十二條 辦公用品、交通工具、藥品、電力等貨物和物業管理、保險等服務項目需要招標的範圍和規模標準,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其招標投標程序按《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