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藥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為劣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藥品,按劣藥論處:
(1)未標明或變更有效期;
(二)未標明或者變更生產批號的;
(3)超過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未經批準的;
二、生產、銷售劣藥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
(1)犯罪的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客體是被列為假藥並按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生產、銷售劣藥罪的客體是劣藥,即按照規定屬於劣藥的藥品。
(2)不同的犯罪形式。生產、銷售假藥罪是行為犯罪,即只要實施了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不必要求有實際危害。
3.關於劣藥處罰的新規定如下:
1,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
2.後果特別嚴重的,處10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即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壹百壹十七條生產、銷售劣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非法生產、批發的藥品貨值金額不滿10萬元的,按10萬元計算;非法零售藥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藥品批準證書》、《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