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誌願服務條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誌願服務精神,規範誌願服務活動,維護誌願者組織和誌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誌願服務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有組織的誌願服務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誌願服務,是指誌願者組織和誌願者自願無償服務社會、幫助他人的公益活動。
本條例所稱誌願者組織,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專門從事誌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福利組織。
本條例所稱誌願者,是指在誌願者組織註冊,參加誌願服務的個人。
第四條誌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促進誌願服務健康發展。
第六條市、縣(市、區)應當成立由政府機關、民政、民委、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殘聯、紅十字會、老齡辦等單位組成的誌願服務協調小組,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誌願服務活動的規劃、協調和指導。誌願服務活動協調小組辦公室設在同級文明辦。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具備誌願服務條件的公民參與誌願服務活動。全社會都應該尊重誌願者的服務。
第八條每年3月5日為昆明誌願服務日。
第二章誌願者組織
第九條市和縣(市、區)誌願者協會應當依法登記成立,在同級誌願服務活動協調小組的指導下,負責本地區的誌願服務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建立和完善誌願服務的各項制度;
(二)制定誌願服務計劃,發布誌願服務信息;
(三)組織、指導和協調誌願者組織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四)維護誌願者組織和誌願者的合法權益,為誌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幫助;
(五)開展誌願服務的宣傳、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根據需要成立專業誌願者組織,可以申請加入誌願者協會,成為其分支機構或者團體會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誌願者的招募、註冊、登記和培訓;
(二)組織實施誌願服務項目;
(三)維護誌願者的合法權益,為誌願服務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壹條誌願者組織應當建立誌願者登記制度和誌願服務信息系統,引導誌願者長期參與誌願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誌願者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誌願服務評價和激勵機制,將誌願者參與誌願服務的時間和質量作為表彰誌願者和誌願者優先誌願服務的依據。
第十四條誌願者組織安排誌願者從事誌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其年齡、身體狀況、知識技能相適應,並征得誌願者同意。
第十五條誌願者組織在組織誌願服務活動前,應當對誌願者進行與誌願服務相關的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十六條誌願者組織應當對誌願者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誌願者本人同意,不得泄露或者向第三方提供。
第三章誌願者
第十七條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向誌願者組織申請登記成為誌願者。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和身體狀況相適應的誌願服務活動,但應當征得其監護人的同意。
第十八條誌願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根據自己的意願和時間、能力等條件選擇參加誌願服務活動,並接受與誌願服務相關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二)獲得與誌願服務活動相關的信息和必要的保護;
(三)向誌願者組織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拒絕從事超出承諾範圍的誌願服務;
(五)因誌願服務活動造成人身、財產損害時,獲得誌願者組織的幫助;
(6)退出誌願者組織。
第十九條誌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服從誌願者的組織管理,完成誌願服務;
(二)遵守誌願者組織的章程,維護誌願者組織的聲譽和形象;
(三)尊重誌願服務對象的意願,不得侵犯誌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保守在誌願服務活動中知悉的依法受保護的秘密。
第二十條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活動時,應當佩戴統壹的誌願服務標誌。
第四章誌願服務
第二十壹條提倡在扶弱助殘、扶貧濟困、教學相長、科學技術普及、環境保護、應急救援、拯救生命、公共安全、法律援助、社區服務、文明創建、民族團結進步、大型社會活動等方面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鼓勵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優撫對象、突發事件受害者等有需要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誌願服務。
第二十二條誌願者組織可以接受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委托,組織誌願服務活動,委托方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誌願者組織可以自行組織誌願服務活動,或者根據需要開展誌願服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申請提供誌願服務。
需要誌願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誌願者組織提出申請,按照誌願者組織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告知其與誌願服務相關的真實準確信息和潛在風險。誌願者組織應當就是否提供服務及時給予答復。
第二十四條誌願者組織安排誌願者開展誌願服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誌願者組織應當與誌願者和誌願服務對象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危害健康的;
(二)為大型社會公益活動提供誌願服務;
(三)組織誌願者在本行政區域外開展誌願服務活動;
(4)任何壹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
第二十五條誌願者組織安排誌願者從事應急救援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誌願服務活動,應當告知誌願者在誌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並為參加活動的誌願者辦理誌願服務活動期間的人身保險。
第二十六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誌願者組織或者變相利用誌願者從事營利性或者非法活動。
第五章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七條本市依法設立誌願服務基金會。
誌願服務基金應當用於下列事項:
(壹)實施誌願服務項目;
(二)宣傳誌願服務;
(3)培訓誌願者;
(四)救助因誌願服務活動遭受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誌願者或者幸存者;
(五)獎勵有突出貢獻的誌願者組織和誌願者;
(六)與誌願服務活動發展有關的其他事項。
誌願服務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捐贈人、資助人和社會的監督。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誌願服務活動捐贈。捐贈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享受優惠待遇。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誌願服務提供資金支持。
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為本轄區內的誌願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二十九條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鼓勵和支持本單位、本系統的人員參加誌願服務活動;學校和家庭應培養青少年的誌願服務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對誌願服務進行公益性宣傳。
第三十條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誌願服務活動作為文明創建活動的重要內容,評選表彰優秀誌願者和誌願者組織。
第三十壹條鼓勵機關、企事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和聘用誌願服務有突出貢獻的誌願者。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誌願者、誌願者組織在誌願服務過程中給誌願服務對象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三條誌願服務對象在接受誌願者、誌願者組織的誌願服務過程中,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或者變相利用誌願者組織、誌願者,或者以誌願者組織、誌願者、誌願服務活動的名義從事非法活動或者營利性活動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誌願者組織、誌願者、誌願服務對象在誌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自行協商解決,或者由誌願者協會調解,或者依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市行政區域以外的境外誌願服務組織或者誌願者在本市從事誌願服務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65438年9月+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