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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刑法因果關系理論是刑法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大陸法系國家,自19世紀因果關系理論提出以來,出現了各種各樣的理論和觀點,並且隨著刑法理論的發展,出現了壹系列有影響的因果關系理論。而英美法系國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將因果關系分為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所謂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就是客觀存在於外界的第壹種行為和第二種結果之間的關系。這種聯系是壹種純粹的自然存在,與人的主觀認識和法律規定無關。所謂法律上的理由,就是在法律上有價值的理由,即法律可以考慮讓行為人對危害結果負責的理由。[1]我國刑法理論秉承前蘇聯刑法理論,局限於對馬列主義哲學上的必然性和偶然性以及內因和外因的探討,導致對刑法因果關系的各種理解,從而使理論觀點長期存在爭議。壹方面有利於刑法理論的研究和發展,但另壹方面也造成了對因果關系認識的混亂。在刑法因果關系問題上,關於刑法因果關系的研究對象、範圍和作用,目前仍存在壹系列爭論。

壹、刑法中因果關系的定義

壹些學者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指犯罪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有規律的關系,對定罪和量刑有價值。[2]有學者認為,刑法所研究的因果關系是指人的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3]有學者認為,刑法中存在的刑事因果關系是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它既是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客觀事實因果關系,也是法律所要求的法律因果關系,是事實因果關系和法律因果關系的統壹。[4]不同的觀點,從不同的角度理解刑法因果關系。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1)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首先是壹種聯系。根據馬列主義的哲學,事物之間的聯系是普遍的,事物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與其他事物相互聯系的。(2)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因為只有人的行為才能給予法律評價,自然力或動物力即使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也不能受到刑法的懲罰。(3)壹個人的行為只有在主觀上有罪過的情況下才能成為刑法上的原因。如果沒有主觀罪過,他就不能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自然也不能認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雖然在研究和司法實踐中認定因果關系要考慮各種事實條件,但只要壹個人的行為在刑法上被認定為原因,就必然存在主觀罪過。除了上述觀點,是否可以從其他角度觀察刑法因果關系?答案當然是肯定的。

從其他角度看刑法因果關系,首先要考察刑法因果關系的功能以及研究刑法因果關系要解決的問題。刑法因果關系理論要解決兩個問題,壹是判斷因果關系是否存在,二是判斷因果關系對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重要。[5]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有兩個功能。壹個是定罪的判斷功能,即根據刑法中的因果關系,誰該被定罪,即判斷犯罪主體。二是量刑的功能,即如何讓每個犯罪主體承擔刑事責任。這兩個功能與上述兩個需要解決的問題密切相關。當然,定罪和量刑不能割裂開來,而應該是緊密聯系的。在現實生活中,行為人的行為已經造成了壹定的危害結果。如果這種事實聯系(包括事實的因果關系)被刑法認定為具有刑法意義,即行為人的行為構成犯罪,否則不能以犯罪論處。比如行為人是14周歲以下的兒童,其行為不構成犯罪,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並不是說刑法因果關系是犯罪構成要件的內容,因為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其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刑法因果關系。[6]在量刑上,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決定了犯罪主體的刑事責任,是刑事責任的基礎。如果行為人A故意持刀傷害某人並住院,恰逢醫生C與B舊怨未了,其故意未能施以援手,導致B死亡。在這種情況下,A和C的行為自然構成了犯罪,但如何定罪量刑取決於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日本學者野村認為,由於刑法以人的行為為調整對象,所以人的行為與結果(外在變化)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成了需要解決的問題。在這種場合下,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被肯定,即結果歸於行為,於是包括結果在內的廣義行為被作為評價對象,進入刑法的世界(刑法評價對象的確定功能)。也就是說,刑法因果關系是人們從外界的變化中發現作為刑法評價對象的人的行為時,幫助人們的壹種思維方式。〔7〕

事實的因果關系,如上所述,是壹種客觀的、自然的聯系。刑法因果關系是主觀的。先說刑法的目的,因為因果關系具有刑法的意義和它的重要功能,所以不能脫離刑法的目的。刑法的目的可以籠統地說,總有保護社會生活利益的東西。刑法的功能或任務也具有保護社會的意義。主要法益理論家認為,刑法的目的和任務在於保護法益。因此,當法益受到侵害或威脅時,刑法自然會介入社會的個人生活,探討行為人與法益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從而對行為人定罪量刑。中國《刑法》第2條規定,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壹切犯罪行為作鬥爭,以維護國家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因此,如果對上述保護對象存在侵權行為,刑法就會做出反應。但是,對社會生活利益的侵害,有些人的行為也有自然力和動物力,後者由於是人類無法預料和難以控制的,是不可罰的;然而,前者應區別對待。在客觀事實上,人的行為是危害結果的原因,但在刑法意義上,不是這壹事實的原因,也不是刑法的原因。如果行為人沒有主觀罪過,即使造成了嚴重危害結果,也不能定罪量刑。因此,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同於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比如在間接正犯的情況下,比如行為人驅趕動物傷害他人。這裏,在客觀事實上,他人受到傷害的結果是由於動物的攻擊,這種危害結果與動物的攻擊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但刑法不承認這種因果關系為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行為人與動物襲擊、他人傷害結果之間存在壹定的事實聯系,且由於行為人主觀上有罪,因此,根據刑法的目的、任務和功能,判定行為人具有刑法因果關系,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有學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首先是客觀世界中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在哲學上基本表現為外因與結果之間的關系。[8]應當承認,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以事實聯系(包括事實因果關系)為基礎的,但它既不是事實聯系,也不是事實因果關系本身。事實因果關系只是事實聯系的壹種,事實聯系的範圍更廣,包括壹定的條件。刑法因果關系與刑法的目的、任務和功能密切相關,具有壹定的主觀性。事實的聯系和事實的因果關系是客觀聯系。在客觀事實中,人的行為可以成為社會生活利益受侵害的原因,但在刑法中,刑法因果關系不同於事實因果關系。有些人的行為有主觀罪過,有些人沒有主觀罪過。前者自然有刑法意義,後者沒有。出於保護的目的,刑法壹旦認定社會生活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實,就必須按照壹定的標準,在眾多造成危害結果的事實聯系中,找出具有刑事意義的因果關系,對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從這個意義上說,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壹種判斷或判斷。所謂判斷,是指壹定的認知主體基於其特定的目的或需要,在已知的客觀材料的基礎上,運用抽象思維方法對事物或現象的確定。刑法有自己的目的、任務和功能,有壹定的價值取向,並以此為出發點來判斷人的行為和在社會上的危害結果。現實中,先有危害結果,再根據危害結果和各種事實認定案件,梳理各種事實聯系,判斷什麽樣的行為應該對這種危害結果負責,如何負責,壹般是壹個判斷刑法因果關系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判斷的主體是立法者,執行者是法官,客體是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事實的因果關系是壹種認識,是客觀的,不能主觀判斷。但是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不是純粹主觀的,它是建立在壹定的事實聯系之上的。事實的因果關系也是基於壹定的事實聯系,這種事實聯系本身就是事實聯系。早期民法體系中的條件論,即在理論上承認壹切行為都可以是結果發生的條件,是結果發生的原因。[9]它建立在事實聯系的基礎上,甚至沒有刑法意義的事實聯系就是刑法因果關系。後來關於原因,要從事實聯系中選擇壹定的原因作為刑法原因,自然要考慮事實的因果關系。後來的相當因果關系理論表明,刑法中的因果關系理論是壹種判斷理論。等價因果關系理論以條件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認為結果通常由其行為經歷,即僅限於被認為“等價”的場合,並肯定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中,“等同”的判斷是壹個關鍵問題。10相當因果關系的學說中,有主觀相當因果關系說、客觀相當因果關系說、折衷相當因果關系說三種。主觀性理論認為,因果關系的判斷主要依據行為人的主觀性,即行為人能否認識到行為與危害結果的等價性;另壹方面,客觀論以社會普通人的經驗考察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的等價性;妥協理論將兩者結合起來,平衡社會和個人的權利,既不強迫個人,也不損害社會的利益。而所謂的對等也是壹個判斷的問題。折衷因果關系是立法者和法官基於社會普通人的經驗和個人的特殊情況而做出的壹種行為判斷。日本刑法學者野村認為有相當大的因果關系,即在普通人的經驗中,通常認為會發生這樣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存在因果關系。所以,把它當做壹個刻板印象的判斷,在構成要素的適當性這個層面上來討論。在這壹點上,相當的因果關系與刑法對構成要件的評價有關。〔11〕

疫病因果關系也說明刑法因果關系是壹種帶有壹定價值取向的判斷。所謂疫病因果關系,是因為在工業、食品、藥品等公害犯罪中,因果關系往往難以確定。但如果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發展了,就會因為沒有被科學的自然規律充分認識而在刑法上被否定,絕大多數公害犯罪都無法認定,無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為了解決這種不合理的現象,提出了流行病學的因果關系。[12]由於事實之間的關系難以查清,但又不能違背刑法目的,所以在工業、食品、藥品等公害犯罪中,人們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仍然是基於壹定的經驗。這壹理論已被壹些國家的司法實踐所采用,甚至在英美也有采用嚴格責任理論的案例,將壹些不需要對特定行為的壹個或多個行為要件有故意、輕率甚至過失的犯罪稱為嚴格責任犯罪。[14]嚴格責任犯罪區別於普通事故,認為行為人的行為,即使主觀上沒有過錯,但與危害結果有因果關系,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刑法的目的是非常清楚和明顯的。

刑法因果關系與刑法的目的、任務和功能有關,因而有自己的主觀判斷。刑法中的因果關系受刑法目的的調整。某種行為與刑法的危害結果是否具有因果關系,必須以立法者和司法者的主觀判斷為依據。這種判斷是基於壹定的客觀事實聯系,包括事實因果關系。比如故意殺人罪,醫生故意註射毒藥導致病人死亡,作為壹種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醫生故意殺人,在病人求助時拒絕幫助,導致病人死亡。前者以行為人的作為和危害結果為犯罪因果關系,後者以行為人的不作為、危害結果和行為人的義務為犯罪因果關系。在這裏,行為人的不作為與患者的死亡結果沒有事實上的因果關系,只是因為義務的存在而有事實上的聯系,但也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是,在判斷刑法因果關系時,事實因果關系是刑法因果關系的物質前提。只要壹個行為與危害結果有邏輯上的關聯,就應該作為事實原因納入刑法因果關系的候選對象,無論大小遠近,這裏不能區分原因和條件,從而將壹些必要條件排除在這個範圍之外。[15]甚至考慮到某些事實聯系的存在,避免不合理的判斷。

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因果關系的區別早就有學者提出。比如,有學者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不同於先驗範疇的因果規律,不同於自然科學中的必然因果規律,歷史上個體因果關系的因果意義是相同的。刑法的認識目的是對個體因果關系的認識。[16]但是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是什麽,應該如何界定?從刑法本身的目的、任務和功能出發,區分刑法因果關系與事實聯系、事實因果關系,認為刑法因果關系由立法者判斷,存在於人的行為與其危害結果之間,以此來判斷和確定犯罪與刑事責任之間的法律聯系。這個定義變化不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是壹種有價值的判斷。對於刑法的目的、任務和功能,刑法認定壹定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不限於事實聯系和事實因果關系,因而具有壹定的主觀判斷性。(2)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還是壹種聯系,是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3)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有兩個功能,壹是定罪功能,二是量刑功能。如前所述,刑法因果關系涉及犯罪的認定和刑事責任的承擔。(4)這種聯系具有法律意義。所謂法律意義,是指這種聯系因為涉及法律的目的和功能而進入法律視野,最終由法律來判斷。比如壹個汽車運輸隊的修理工,明知司機開的車有故障,卻故意不去修。在不了解情況的情況下,司機在壹次旅行中發生重大事故。本案中,修理工的不作為與事故明顯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而司機的業務行為與事故事實上存在因果關系,但不具有刑法意義,因此修理工的行為構成犯罪,而司機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探討

中國的刑法理論繼承了前蘇聯的刑法理論。雖然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很多問題仍然局限於舊的理論和學說。刑法因果關系問題壹直受蘇聯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影響,也有必然聯系和偶然聯系以及內因和外因的爭論,使得我國刑法因果關系觀混亂。時至今日,許多學者主張從壹個新的視角研究刑法因果關系,在這方面也有了許多嘗試,有力地推動了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發展。但在刑法因果關系問題上仍存在不同的爭論,因此有必要對我國刑法因果關系進行探討。

由於馬列主義哲學中對因果關系的論述和蘇聯刑法理論的影響,現實中存在刑法因果關系的性質采用必然因果關系還是雙層次因果關系的爭論。所謂必然因果關系理論,是由前蘇聯刑法學家皮安特科夫斯基(Piantkowski)提出的。這種觀點認為,只有行為人的行為與其必然結果存在因果關系。另壹種必然和偶然因果關系理論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極其復雜,包括作為基本形態的壹級因果關系和作為補充形態的二級因果關系。偶然因果關系是當危害行為本身不包含產生危害結果的根據,但在其發展過程中偶然涉及其他因素,且所涉及的因素依法造成危害結果時,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聯系。這是壹場關於刑法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的爭論。所謂內因和外因,是指事物發展的內在依據和外在條件,在分析事物變化時被廣泛使用。我們知道,哲學研究因果關系的目的是為了找出事物之間的因果規律,使人類能夠利用這些因果規律在改造自然和社會中獲得更大的自由。而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並不關註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或者是否具有普遍性,而是關註在具體案件中,誰的行為或者事件對特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起到了作用,行為人應當承擔多大的作用。哲學是具體學科的基礎,但具體學科本身又有不同的特點,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辯證統壹。哲學的因果關系是客觀事實,不允許由人的主觀意誌去創造。當然,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也有偶然的因果關系,從原因上來說,有內因和外因的區別。刑法因果關系本身是壹種帶有主觀判斷的法律聯系,自然有其自身的特點。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不需要關註因果關系的必然性或偶然性,也不能在事實的聯系中尋求內因和外因的區別。重點是行為人的主觀罪過,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對危害結果負責,如何負責。因為刑法本身具有很強的目的性,有其特殊的任務和功能。

在我國刑法因果關系問題上,有必然性與偶然性之爭,也有內因與外因之爭,因為刑法因果關系並沒有與事實關系和事實因果關系區別對待,而是基於哲學因果關系理論,設置在刑法因果關系之上。正是事實聯系的特點和性質解釋了刑法因果關系,從而造成了理論上的混亂。筆者認為,刑法因果關系與事實聯系和事實因果關系完全不同,但它是以二者為基礎的。我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長期以來停留在事實因果關系、必然性與偶然性、內因與外因的觀點上,無法清晰認識刑法因果關系。而且會造成刑法因果關系兩大功能的發揮出現問題,可能導致無法理解具有刑法因果關系的行為和危害結果,使壹些犯罪行為無法依法追究,從而無法達到刑法保護社會生活利益、實現其任務和發揮刑法功能的目的。所以,在區分了刑法與事實關系、事實因果關系的因果關系之後,上面提到的必然性與偶然性、內因與外因的爭論,或許可以從壹個新的角度來厘清問題。

所謂因果關系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是指壹種現象與另壹種現象之間聯系的性質。前者表現為聯系的固定性、不變性和規律性,後者表現為隨機性和不規則性。這兩個主要用於判斷事實聯系或因果關系,屬於客觀世界的範疇,是事實因果關系的兩個性質。事實原因的內外因是事物發展變化的內在基礎和外在條件。在刑法中,內因與人的主觀意誌密切相關。刑法上要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必須有主觀罪過,包括故意和過失。在故意犯罪中,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行為人明知某種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事實聯系或因果關系,也是故意的認識範圍。按照自己的理解,行為人利用這壹事實實施這種行為,構成犯罪。比如,在故意殺人罪中,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投毒行為會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危害結果,並且有意識地使用了這種毒藥與被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但是有意識地使用或者放任,那麽他的投毒或者放任就取得了刑法上因果關系中的原因的意義。在不純正不作為犯罪中,如果護士故意拒絕幫助請求幫助的患者,護士明知患者會因得不到及時幫助而死亡,但基於自己的意誌,她利用這種事實因果關系,讓事實因果關系以不作為發展,所以她的不作為具有犯罪意義,與危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在過失犯罪中,行為人預見或者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但輕信可以避免或者因過失而未能預見,造成危害後果。在過於自信的過錯中,行為人預見到了危險狀態,但認為自己能夠避免,最終由於事實的因果關系而發生了危害結果。如果A在壹個斜坡上上下行駛,他預見到他可能會撞到行人,但他認為他的駕駛技術可以避免,但有害的結果仍然發生。a已經預見到自己的駕駛行為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也知道兩者之間的事實因果關系。但A還是用意誌去執行自己的行為,而不是嚴格關註,而是相信自己。當結果發生時,他的行為因其註意義務而具有犯罪意義,因果關系也存在。在過失中,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結果,但行為人違反了註意義務,沒有意識到行為可能導致危害結果,所以危害結果壹旦發生,行為就被賦予了刑法意義。在過失不作為犯罪中,由於行為人違反了註意義務,同時也違反了作為義務,使得事實的因果關系發展,產生了危害結果。比如,值班的列車轉轍員由於疏忽大意,忘記給列車轉轍,導致行駛到這裏的列車脫軌,釀成重大事故。當然,扳道工應當預見到不實施該行為的危害結果,也應當知道自己有作為的義務,但刑法自然認為其過失不作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為其過失違反了這壹雙重義務。

可見,犯罪因果關系的存在與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密切相關,因為行為人主動利用事實因果關系或放任或違反註意義務實現某種事實因果關系,使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犯罪因果關系。因此可以說,行為人的主觀意誌是刑法上因果關系的內因,行為人的行為因其主觀罪過而具有可罰的根據。這個主觀原因可以說是刑法的內因。外因是他的主觀罪過所支配的事實聯系或事實因果關系,這是壹個條件。行為人的主觀意誌通過控制外部事實聯系和事實因果關系,使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具有刑法意義。如果沒有內因,只有事實聯系或因果關系,行為人的行為就不能進行刑法評價。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不是事實上的因果關系,而是基於行為人的主觀意誌。行為人的主觀意誌完全支配事實關系發展的,應當承擔該罪的刑事責任。如果事實關系或因果關系沒有充分發展,則是未完成犯。如果涉及其他因素,要分析所涉及的因素是否也具有刑法意義,判斷是否有罪以及量刑的問題。從刑法的目的、任務和功能來看,確定因果關系是為了保護社會生活的利益,使他人的行為對其結果負責。因此,刑法因果關系的判斷,不是對事實因果關系或事實聯系的認識,而是主觀的。因此,立法者需要權衡保護社會利益(包括國家、社會和個人的利益)和行為人的個人權利,因為行為人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所以壹定要慎重考慮。因此,犯罪構成要件是對立法者主觀判斷的嚴格限制,在基本原則上是現代法治國家的罪刑法定原則。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不能留給立法者和法官的主觀判斷,而應受到明確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制約。而現在普遍提倡的相當因果關系折衷說,也是對這種判斷的壹種限制。立法者和法官應當考察社會普通人的經歷並結合行為人的個人利益,進而判斷刑法的因果關系。

關於中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的新思考,有論者提出了構建中國刑法因果關系理論體系的構想:在第壹層面,界定壹切具有法律價值的事實。查找的方法是“從結果中追查原因”。先用“butfor”公式找出所有與結果相關的行為和事件,再用“社會經驗法則”進行篩選,最終確定所有具有法律價值的事實。第二個層次,從具有法律價值的事實中尋找相當的因果關系,確定結果責任的歸屬。[19]這個概念區分了刑法因果關系和事實因果關系,這也正是本文所主張的。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應當擺脫因其與事實的聯系而引起的必然性與偶然性、內因與外因之爭以及事實因果關系的糾纏。從刑法的目的、任務和功能出發,明確了刑法因果關系的主觀判斷。另壹方面,罪刑法定原則和犯罪構成要件應當在基本原則和具體立法與司法方面發揮刑法的作用,以保護社會生活利益和保護個人權利不受刑法侵犯,充分發揮刑法的兩大功能。上述假設最終歸結為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也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有學者認為,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中,行為與結果之間不存在常人無法理解的因果關系;行為人特別是知道兩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不宜將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歸結為是否知道,抹殺了因果關系的客觀性。[20]筆者認為,這種觀點仍然未能認識到刑法因果關系的主觀性,而僅限於事實聯系和事實因果關系的客觀性。當然,刑法中的因果關系不可能憑空存在,必須建立在壹定的事實聯系和因果關系之上,但刑法中的因果關系本身主要是壹種主觀判斷,具有很強的法律意義。同時,它是主觀和客觀的統壹,是以客觀實際為基礎的。相當因果關系理論本身就是刑法中判斷因果關系的壹種方法,已經顯示出巨大的優越性。然而,在我國的實際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自覺或不自覺地運用相當因果關系理論來判斷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關系。[21]相當因果關系值得學習。總之,我們應該從新的角度審視刑法因果關系理論,走出長期混亂的爭論,加強對刑法因果關系特征的研究,這將有利於刑法理論的發展。

第三,不作為犯罪的因果關系

不作為犯罪不同於作為形式的犯罪,這使得他的因果關系更有爭議。不作為犯罪壹直是刑法理論中的壹個復雜問題。首先要簡單說壹下刑法理論。在大陸法系的刑法理論中,刑法中的行為理論是壹個逐漸發展的過程。19世紀隨著自然科學的迅速發展,出現了因果行為理論,認為行為是由意義引起的自然因果過程。後來的目的行為理論認為,刑法上的行為是指為了達到其特定目的而控制自己身體的活動。直到最近,社會行為理論才在20世紀30年代出現。這壹理論認為,要正確理解行為,不僅要從自然和物理方面理解行為,還要從社會意義上把握行為。認為行為的社會性是行為概念的基本要素。此外,還有日本學者團藤重光倡導的人格行為理論。人格行為理論以行為的現實身體運動作為刑法中行為的人格主體。

在因果行為理論中,不作為被排除在行為之外,因為它沒有外在的身體運動,缺乏事實的因果關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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