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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艷艷的藥物事件

2000年7月12日,遊泳管理中心宣布,在濟南全國遊泳冠軍賽暨奧運會達標賽後,有壹例尿樣檢測呈陽性,該尿樣來自女子200米混合泳世界紀錄保持者吳艷艷。根據遊泳中心的公告,吳艷艷的尿樣中,19-去甲雄酮含量超標,該藥物屬類固醇,A、B瓶的檢測結果相同。隨後,吳艷艷被禁賽四年;她也從此退役。

然而,關於她的是是非非剛開了個頭,她壹句“我要打官司,我被自己人整了”讓局面激烈起來。

“違禁藥物這個東西,我從來沒用過。我就想不通,這個19-去甲雄酮我從哪兒弄來。(輕嘆)我想知道,我死了,我是被什麽打死的。”

吳艷艷堅持自己沒有服藥,壹是沒有必要,因為“我當時是國家隊的‘壹姐’”,成績很突出,其在1997年創造的2分9秒72的200米混合泳世界紀錄保持至今。二是查出的禁藥“是過時的、沒用的”,“這個藥要起作用,得在訓練中服用,才可以增加肌肉的力量,而且這種藥很容易被查出來”。吳艷艷在這次濟南的比賽前5天曾接受過國際泳聯的飛行尿檢,未有異常情況出現。“等於說在這壹個星期之內我就服用了藥物,我這不是自殺嗎?!”

對於“罪人”的常規辯解,遊泳管理中心沒有理會,因為沒有法律規定官方負有查出藥源的責任。但這卻是吳艷艷和壹同遭禁賽的吳紀才教練的最大心結。於是,吳艷艷提出:告。告遊泳管理中心。

“我們沒有要求翻案,因為運動員條例裏面已經提出來,不論妳是否誤服,都要挨禁賽的。當時想打官司就是想追查這東西的來源,還想知道這責任。不是說我出事了,就好像我到街上買了個藥吃了,這責任我自己就扛了。我當時是在國家隊管理下的,能不能給我壹個……(低頭,嘆氣)”吳艷艷回憶,當時的衣食住行都是國家隊統壹安排,自己不記得有任何單獨行動。“(茫然地)當時什麽事都是集體的,我自己也不會去考慮。

幹了很多年運動員,我沒想到……我覺得不會有這種事情發生在我身上,我壹點都不在意,也挺馬虎。”對話間,吳艷艷反復帶出這句:“(這藥)我是從哪兒弄的呀,誰給我的呀?”

當時的媒體有這樣的敘述:“吳艷艷被查出的諾龍屬於加拿大PVL營養公司生產的HMβ……在吳艷艷提供給記者的壹份營養單裏,寫明有16種營養劑,其中除有HMβ外,還有壹種也是國家體育總局曾明令禁止過的營養劑,據吳艷艷說,這份營養單是國家隊提供給她的,有關人員先後兩次給她兩瓶HMβ。而吳艷艷說自己壹般不會服用它,只是在比較疲勞時才用壹點。”

吳艷艷承認HMβ和營養單的存在,但也在猶猶豫豫間強調,“當時國家隊給運動員提供的營養補劑,都是集體的;那為什麽是我出事呢?別人怎麽就沒事呢?”對於營養單上的補劑是否就產生了尿樣中測出的19-去甲雄酮,吳說:“我不知道這些好不好說,我想這些到現在可能也不好講。也許是,也許不是。”

根據體育醫藥學術界的研究,HMβ屬於非類固醇補劑,在長期的運動訓練下,具有促進肌肉體積增大、力量增加,及提高運動成績的效果,但與特異性的雄激素如睪酮(所有的合成雄性激素類固醇都有與睪酮相似的化學結構)無關。不過也有國外學者提醒,非類固醇補劑即使沒有危險的副作用,也有造成麻煩的潛在可能性,且可能性極大,但目前對不加監控而使用該類補劑所造成的影響,研究尚還寥寥。

吳艷艷強烈要求追查,而國家隊並不買賬。“覺得自己那個時候很無能為力,說不出什麽話,也做不了什麽,好像只要妳尿樣裏壹查出陽性的話,妳就幹什麽也沒用了。”

從1994年到悉尼奧運會前,中國遊泳的國際形象壹直飽受質疑。1994年廣島亞運會,7名中國遊泳運動員尿檢呈陽性,都是獎牌獲得者。1998年遊泳世錦賽前,中國遊泳選手原媛在悉尼機場被海關查獲攜帶違禁藥物;世錦賽期間,4名中國運動員尿檢呈陽性。4人的律師在國際泳聯的聽證會上提出了名叫愛維治的藥物,並證明是這種挪威公司生產的補劑造成了陽性的尿檢結果。由於這壹證據,國際泳聯在首次聽證會後暫時解除了對4人的臨時禁賽處罰。但在第二次聽證會上,國際泳聯還是對4人開出了禁賽兩年的罰單。4人上訴至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但仲裁法庭宣布維持原判。因為在國際賽場上事故頻發,國際泳聯專門派員調查中國遊泳界有無系統地服用違禁藥物現象,至此,中國遊泳選手國際上的形象跌到谷底。

沒有多次聽證,沒有仲裁法庭可以上訴,吳艷艷的官司最終也沒打成。“在現實面前屈服了。”

“告有什麽用,告也是被罰,現在不還在這圈子裏做教練嗎,妳能告妳的老板?”

“我的領導、旁邊的人都叫我平息下來。我是想做啊,但我壹個人怎麽做啊?”其實,當時也有輿論支持吳艷艷。理由是,她是集體行為的犧牲品、替罪羊。

“就這壹點我很冤啊,也許這個圈子裏面是這樣,但我真的是沒有服用這個藥。”因為生病而疼痛的喉嚨,此時嚴重阻礙了她的表達,她止不住咳嗽起來。但她還是堅持把最後幾個字擠出來:“我覺得我挺悲哀的,在這個事情上。”

官司沒打起來,但輿論的躁動已無法遏制。“當時我們領導告訴我,鳳凰臺24小時的新聞播報,每個小時都要提及壹次,我們廣西的領導說,‘之前沒有哪個世界冠軍是這樣的遭遇。’”

退出國家隊後,吳艷艷回到廣西,住回大院的集體宿舍。“就是歇著,時不時還去遊壹下。”放棄打官司後,吳艷艷正式轉為教練。“工作場合還要來遊泳館,但心情很受影響,這就像個汙點。” 因興奮劑問題遭到處罰的吳艷艷在接到處罰後表示將就這壹處罰上訴,但中國遊泳中心官員認為,吳艷艷服用興奮劑的證據確鑿,即便上訴也沒什麽用。 2000年7月17日在中國遊泳協會公布了對遊泳運動員吳艷艷及其教練吳紀才的處罰決定後,18日記者欲與吳艷艷取得聯系,但壹整天她的手機都沒有打開,隨後有消息說吳艷艷要上訴並要將中國遊泳協會告上法庭,就此問題記者19日詢問了遊泳中心的有關官員。遊泳中心官員蘭京告訴記者:檢測尿樣A、B瓶都有問題,證據確鑿,吳艷艷再怎樣上訴也沒用。

蘭京說,吳艷艷的有關上訴材料遊泳中心還沒有接到。有關說法他們同大家壹樣也都是從網上看到的,但是處理結果已經出來了,就不會更改。當年上海的幾名被禁賽的運動員也向國際泳聯提出上訴,但都沒有什麽結果。至於有人說遊泳中心對吳艷艷的處罰太重,蘭京說,遊泳中心處罰只是4年,並沒有終身禁賽。而關於其他廣西遊泳運動員被遣回廣西的原因,蘭京解釋說既然他們的教練吳紀才被處罰了,並且離開了國家遊泳隊,現在廣西運動員沒有了教練,當然只能回原隊,傳言她們也因被查出服禁藥而被遣返,根本就是無稽之談。

吳艷艷在2000年6月舉行的全國遊泳冠軍賽暨奧運會達標賽的興奮劑檢查中呈19—去甲雄酮陽性(大於5mg/ml)。根據《國際業余遊泳聯合會反興奮劑檢查規則》、國家體育總局令第壹號及中國遊泳協會反興奮劑實施細則,中國遊泳協會對此事進行了聽證調查工作。根據調查結果,7月17日作出處罰決定:取消吳艷艷2000年全國遊泳冠軍賽暨奧運會達標賽比賽成績,停賽4年並罰款8000元;吳艷艷的主管教練員吳紀才停賽1年並罰款4000元;對廣西遊泳協會進行警告和負擔追加20例興奮劑檢查費用的處罰。而在處罰出臺之前,吳艷艷和教練吳紀才已回廣西,同時國家隊中的兩位廣西籍隊員覃彩妮和余睿也和他們壹起回到廣西。 處罰出臺後,國家遊泳隊主教練趙戈表示,此次對吳艷艷的處罰表明中國遊泳協會的主管官員對於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的態度非常明確。趙戈說:“這壹處罰肯定要產生壹定影響,我們希望這種事情不要再發生在其他運動員身上,我們的態度很清楚,服用興奮劑將受到嚴厲禁止。”壹直緊盯著中國遊泳隊的澳大利亞遊泳協會主席蓋瑟克爾說,中國遊泳協會將最有名的遊泳運動員吳艷艷抓出是中國反興奮劑的重大突破。

在得知處罰結果後說“我是冤枉的,我根本沒吃藥。”她說:“我拿了那麽多世界冠軍也是世界紀錄保持者,我有什麽必要在這麽個比賽中吃藥?我沒有服藥的動機,完全沒道理。這是個很不公正的處罰。我明天就要見律師,以個人名義將中國遊泳協會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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