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財政局會同市醫保局等三部門聯合印發《關於調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和待遇標準的通知》,調整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標準,綜合提高待遇保障水平,進壹步鞏固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健全籌資運行和待遇保障機制。 壹、提高籌資標準 從2023年起,普通居民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380元,大學生個人繳費標準為每人每年280元,財政補助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醫療救助對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醫療救助基金全額資助。 二、提高全市門診特殊病待遇 壹個統籌年度內,門特患者起付標準同三級醫療機構住院起付標準。報銷比例按照就醫醫療機構的級別所對應的住院報銷比例進行支付,A級藥店購藥按照三級醫療機構住院報銷比例執行。兩種以上(含兩種)門特病種患者的起付標準合並計算。門特和住院***用年度支付限額。 嚴重精神障礙和鞏固期精神病實行按病種收付費,結算標準分別為每人每月300元、280元,由醫保基金全額支付,個人無自付;不具備執行按病種收付費條件的,可按項目支付,不設起付標準。 三、調整普通門診統籌起付標準 對於實行藥品零差率銷售的基層醫療機構,普通門診統籌不設起付標準,其他基層定點醫療機構每次起付標準為30元。 四、明確醫療救助定額資助參保對象救助起付標準 我市定額資助參保對象(含過渡期內原建檔立卡低收入人口)起付標準暫設定為0。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參加職工醫保的醫療救助對象參照執行。 五、調整門診和住院支付限額概念含義 按照國家和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的要求,將我市門診和住院支付限額概念的含義由“統籌基金支付限額”調整為“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限額”。 壹個統籌年度門診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1200元,納入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管理的參保人員提高至1800元。 高血壓糖尿病“兩病”患者壹個統籌年度門診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同時患有“兩病”的參保患者門診提高至2400元。 參保人員壹個統籌年度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最高支付限額(含門診醫療待遇)為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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