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兒出生後3個月內辦理新生兒醫療保險的,出生後壹旦發生住院費用,可直接用新生兒醫保卡結算,報銷比例壹般為50%;如果超過3個月才辦理新生兒醫保,需要從繳費的次月起享受醫保待遇,之前發生的費用不能報銷。
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包括:
1,搶救期間醫療費用;
2.住院期間的醫療費用;
3、手術材料和輔助器具;
4.床位費:按當地醫保標準。除因急性顱腦損傷、復雜內臟損傷需入住ICU者外,應在脫離危險後立即轉入普通病房;
5.康復理療費:按當地醫保標準。原則上不超過三種,醫保範圍外的康復理療不予補償;
6、換藥和康復功能指導訓練:根據當地醫療保險標準結合疾病需要;
7.救護車費:按當地衛生部門和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計算;
8.其他費用:不按規定賠償的費用,不予賠償;
9.繼續醫療費用:為了提前結案,被保險人可以提前支付未來傷者必要的繼續醫療費用。只有出院證明或診斷證明明確註明主管醫生需要繼續治療,或半年或壹年後取出內固定器,或定期復查或記錄後續治療費用,以及保險記錄提供的後續費用已支付的賠償支付憑證,才能對繼續醫療費用進行復查。根據病情需要,明顯超出病情需要的,繼續醫療的審核費不予補償。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醫保政策可能不壹樣。具體報銷請咨詢當地醫保窗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和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九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和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