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問題是民法中的疑難問題,而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往往會橫跨合同與侵權兩大領域。食品、藥品糾紛中涉及人身損害賠償,不僅會產生違約責任,而且還會產生侵權責任,案件受到《合同法》、《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壹系列法律法規的調整,辦案中遇到的程序和實體問題亦較為復雜。例如,在程序上,消費者維權是否需要行政前置程序,消費者是否可以同時起訴生產者和銷售者
,知假買假者是不是消費者,侵權訴訟中如何分配舉證責任,消費者協會提起公益訴訟如何處理,等等;在實體上,贈品不合格能否索賠,消費者請求價款十倍賠償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以及是否適用違約之訴,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承擔何種責任,網絡消費時遭受損失網絡交易平臺如何擔責,認定食品是否合格的標準如何掌握,如何認定“霸王條款”,等等。下面筆者就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審理中的十大難點問題逐壹闡述。
壹、案件受理
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當事人面臨的第壹個難題就是起訴難。由於食品藥品質量問題比較專業,在司法實踐中,有法院認為,對於食品藥品是否符合質量合格標準,應當以行政機關的認定為依據。筆者認為,從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看,
民事訴訟法並未對起訴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作任何限制條件,因此,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不適用行政前置程序,否則就是不適當地剝奪了消費者的訴權。為解決食品藥品領域起訴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食品藥品司法解釋》)第1條即開宗明義地規定:“消費者因食品.、藥品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二、案件當事人
食品藥品糾紛中,消費者最為關心的首要問題是其能夠向誰主張權利。在食品藥品糾紛案件中,因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往往會形成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根據《合同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消費者只能擇其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依據《合同法》,以食品的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合同約定為由提起訴訟,那麽原告應為不合格食品的購買者,被告為食品的銷售者。如果依據《侵權責任法》、《產品質量法》提起訴訟,原告既可以是購買者,也可以是食品藥品的食用者或使用者;被告既可以是生產者,也可以是銷售者。為防止生產者與銷售者互相推諉責任,消費者可以擇生產者或銷售者之壹起訴,也可以將生產者與銷售者列為***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