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與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相適應的場所,保持場所環境整潔,與有毒有害場所和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有與生產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滌、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廢水處理和垃圾、廢棄物存放的設備或者設施;保健食品的生產工藝有原料提取、純化等預處理程序的,需要有與生產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原料預處理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進口食品、原料和成品交叉汙染,防止食品接觸有毒不潔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向申請人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食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食品生產加工場所及其周邊環境平面圖、各功能區布局圖、工藝設備布局圖和食品生產工藝流程圖;
(四)食品生產主要設備和設施清單;
(五)進貨檢驗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記錄、食品安全自檢、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處理等保障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