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居民旅客攜帶超過5000元人民幣的個人自用物品...經海關核實為自用的,海關對超出部分的自用物品征稅,未分割的單件物品全額征稅。"
“自用”是指旅客自己使用或饋贈親友,不得出售或出租。“合理數量”是指根據旅客的情況、旅行目的和停留時間規定的正常數量。
只要妳在通關時主動向海關申報,在核實所購貨物確為自用且數量在合理範圍內後,海關工作人員會按照行郵稅對超出限額的貨物征稅。壹般情況下,繳稅後可以順利入境。
如何理解“不可分割的單項全額征稅”,如何計算稅款;
比如壹個物品,比如壹個挎包,壹個手表,本身就是不可分割的。如果它的單價是8000元,已經超過了5000元的定額,需要按8000元全額征稅。化妝品稅率自6月65438+10月1,2016起新調整,分為化妝品(通常是化妝品)60%稅率和洗護用品(通常是護膚品)30%稅率兩類。
同時,化妝品又細分為高級化妝品和高級化妝品以外的化妝品。完稅價格每毫升(克)10元或每片(件)15元的化妝品,定為高檔化妝品,稅率為60%。完稅價格每毫升(克)低於10元或者每片(件)低於15元的化妝品,稅率為30%。
以常用化妝品“香水”為例。如果壹瓶100ml的香水完稅價格為200元,核算價格後不屬於高檔化妝品,按照30%的稅率計算征稅,稅額為60元。
為了方便旅客快速、順利、舒適地通過海關入境檢查,擁有壹個完美的旅行,青島海關提醒:如果您從境外獲得的貨物總價值超過人民幣5000元,請主動向海關申報。通關過程中如有疑問,可隨時撥打海關熱線12360。?
擴展資料《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辦法》部分規定:
第八條化妝品標簽審查是指對反映化妝品衛生質量、功能成分等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符合性檢查,並按照有關規定對標簽的格式、版式、文字說明、圖形、符號等進行審查。
第九條進出口化妝品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檢驗前90個工作日向國家檢驗檢疫局指定的檢驗機構提交標簽審查申請。
第十條申請進出口化妝品標簽(以下簡稱化妝品標簽)審查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壹式三份):
(壹)化妝品標簽審查申請書;
(二)化妝品功效及相關證明材料和檢驗方法;
(3)產品配方;
(四)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標準;
(五)該產品允許在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
(6)化妝品標簽樣本6套。提供樣品有困難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請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查的,應當提供進口國(地區)對化妝品標簽的相關規定;
(八)其他必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壹條申請化妝品標簽審查時,應當提供相應的、具有代表性的樣品,其數量應當符合標簽審查的要求。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壹並提出化妝品標簽審核申請,但每種標簽必須提交6套樣品:
(壹)成分和工藝相同,但規格不同;
(二)成分和工藝相同,包裝形式不同的;
(三)成分、工藝、規格和包裝形式相同,但外觀不同。
第十三條化妝品標簽審核內容包括:
(壹)標簽標註的化妝品衛生質量狀況和功能成分是否真實、準確;
(二)標簽的格式、版式、文字說明、圖形和符號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進口化妝品是否使用正確的中文標簽;
(四)標簽是否符合進口國的要求。
第十四條進口化妝品標簽應當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進行審核;出口化妝品標簽應當按照進口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經審查符合要求的化妝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簽發《進出口化妝品標簽審查證書》。
第三章分級管理
第十六條國家檢驗檢疫局定期組織專家組對進出口化妝品進行等級評定,根據品牌和品種將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查分為放寬等級和正常等級,並根據日常監督檢查結果動態發布進出口化妝品分類管理表。
第十七條專家組根據以下信息對進出口化妝品進行評估:
(壹)化妝品生產經營企業自律信息;
(二)化妝品通過國家檢驗檢疫局標簽審核的證明材料;
(三)化妝品用色素信息和安全性評價信息;
(四)化妝品生產企業已經有關國際機構認可的證明材料;
(五)化妝品生產企業獲得所在國(地區)官方衛生許可的證明材料;
(六)認證認可機構出具的GMP、HACCP、ISO9000系列和ISO14000認證的相關材料;
(七)同壹品牌、同壹品種的化妝品最近六個月至少四批進出口檢驗合格率100%。
第十八條經專家組評審,資料齊全、真實可靠,化妝品質量穩定,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評為放寬等級化妝品;其余被評為正常化妝品。
第四章檢驗管理
第十九條出口化妝品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檢驗,由出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放行。進口化妝品應當經入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檢驗。
第二十條進出口化妝品檢驗員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規定》的要求報檢,並出具《進出口化妝品標簽檢驗證書》。
第二十壹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化妝品進行檢驗,包括化妝品的標簽、數量、重量、規格、包裝、標識、質量和衛生等。
第二十二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檢查化妝品包裝容器是否符合產品性能和安全衛生要求。
第二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對10%批次的寬松化妝品實施全項目檢驗,其余批次只檢驗標簽、數量、重量、規格、包裝、標識等項目;所有檢驗批次的所有普通級化妝品都要進行全項目檢驗。
第二十四條進出口化妝品經檢驗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向進口化妝品監管機構出具合格證明,加蓋檢驗檢疫標誌。
第二十五條進出口化妝品檢驗不合格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出具不合格證明。安全衛生指標不合格的,在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銷毀或者退運;
其他不合格項目必須在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下進行技術處理,復檢合格後方可銷售、使用或出口;不能進行技術處理或者復檢不合格的,責令進口化妝品銷毀或者退運,出口化妝品不得出口。
第二十六條進口化妝品原料和半成品的監督檢驗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進出口化妝品及其生產企業實施衛生質量許可制度等監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化妝品實施後續監督管理。發現未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未加貼檢驗檢疫標誌或者被盜、無中文標簽的進口化妝品,可以依法封存復檢。
第二十九條地方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所轄進口化妝品經營單位進行備案,並加強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地方檢驗檢疫機構在進出口化妝品監督檢驗管理中發現問題,應及時向國家檢驗檢疫總局主管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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