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學校,包括小學、初級中學、高級中學、職業高中、特殊教育學校及托幼機構。第三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對學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立健全學校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聯動機制。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辦學校食堂建設、改造資金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第五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學校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學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將食品安全工作列為學校安全風險管理和督導考核內容。
衛生健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承擔有關學校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學校應當開展食品安全、健康飲食相關知識教育,增強學生的食品安全意識,提高學生的健康素養。
學生監護人(以下稱家長)應當做好食品安全家庭教育,培養學生健康的飲食習慣。第七條 學校實行食品安全校長(園長)負責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發事件應急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第八條 學校對其食堂加工制作的食品安全負責。
學校食堂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按照許可載明的項目進行食品加工制作。
學校委托社會力量承辦食堂的,應當在依法取得單位食堂或者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類許可,並且量化分級食品安全管理為最高等級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中進行招標。
學校應當監督受委托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責任。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為學校食堂建設視頻監控信息化系統。
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在學校食堂食品貯存、烹飪、備餐、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施,通過網絡平臺實時展示食品加工制作過程,並在政府網站公布實行信息化建設的學校名單。
學校應當保證食堂視頻監控設施有效運行,並向家長公布視頻監控二維碼。
家長可以利用手機終端,對食堂加工制作食品過程進行實時監督,對食堂服務質量進行評價。第十條 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政府網站公布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以下稱配餐單位)的量化分級食品安全管理等級,並告知市教育行政部門。
學校為學生訂購營養配餐的,應當選擇量化分級食品安全管理為最高等級的配餐單位。第十壹條 學校應當向家長公布量化分級食品安全管理為最高等級的配餐單位名單,組織家長投票選出三至五家配餐單位。
學校應當根據家長投票情況進行實地考察,綜合供餐能力、配送時間、配送距離、食品安全信用情況等因素確定配餐單位,必要時可以邀請家長代表參加實地考察。
學校應當將確定的配餐單位情況向家長說明,並將名單報所在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學校不得利用訂餐索取、收受或者變相索取、收受配餐單位財物,不得將學校教師的配餐費用轉嫁由學生承擔。第十二條 配餐單位對其配送食品的安全負責,不得轉包或者分包學校配餐業務。
配餐單位應當配送當餐加工制作的食品,科學確定出餐及送餐時間,配送食品的溫度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配餐單位應當在食品加工制作場所的重點區域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實時展示食品加工制作過程,接受學校、家長監督。第十三條 學校、配餐單位應當建立學生用餐信息公開制度,公布學生餐食的主要原料來源、供餐食譜等信息。第十四條 學校食堂、配餐單位應當根據學生的成長特點和營養需求,參照國家《學生餐營養指南》科學制定供餐食譜,加工制作食品應當控油限鹽,合理烹調。
學校食堂、配餐單位向學生供餐應當實行分餐制。第十五條 學校食堂、配餐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
(二)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三)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再次加工制作食品;
(四)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
(五)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六)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七)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八)使用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九)使用散裝食用油;
(十)使用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壹)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十二)加工制作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裱花蛋糕;
(十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