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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的法律規定

釣魚執法是不合法的,行政法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釣魚執法的執行方式:

(壹)實行方式

1、“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2、“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3、“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采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什麽是釣魚執法?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壹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從歷史上看,壹些案情復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采取釣魚執法的方式。美國是釣魚執法實施比較多的國家,也留下了很多著名的案例。但釣魚執法具有某種誘導性,壹直以來也飽受爭議。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是有壹定前提的。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控告罪犯的證據。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十四條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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