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飛行液態物品條例》
國內航班旅客禁止隨身攜帶液態物品,但可以寄遞,其包裝應符合民用航空運輸的有關規定。可以隨身攜帶少量自己旅行用的化妝品,每種化妝品限購壹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 ml,並應放在單獨的袋子中進行開箱檢查。
溫馨提示:“隨身攜帶少量化妝品用於個人旅行,每種化妝品限帶壹件,容器容積不得超過100 ml”是指盛裝化妝品的容器尺寸不得超過100 ml,而不是容器內物質的量。請特別註意這條規定。
2.抓住機會限制隨身攜帶的液體物品的種類。
(1)液體飲料:如礦泉水、茶、碳酸飲料、牛奶、酸奶、果汁等。
(2)牙膏、洗發水、沐浴露、乳液、剃須泡沫等洗漱用品;
(3)凝膠類產品:定型水、啫喱水等。;
(4)藥品:如滴眼液、口服液或外用液、噴霧劑等。
(5)流質食品:甜面醬、瓶裝罐頭等。
(6)氣霧劑:噴射液體。
擴展數據
乘客乘坐飛機禁止攜帶或托運的物品。
(a)槍支、軍用或警用設備(包括主要部件),包括:
1.軍用槍和公務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
2.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註射槍、發令槍等。
3.其他槍:樣品槍、道具槍等。
4.軍械和警用裝備:警棍、軍用或警用匕首、刺刀等。
5.國家禁止使用的槍支和器材:鋼珠槍、催淚彈槍、電擊槍、電擊槍、防身器等。
6.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2)爆炸物,包括:
1.彈藥:炸彈、手榴彈、照明彈、燃燒彈、煙幕彈、信號彈、催淚彈、毒氣彈、子彈(空彈、戰鬥彈、檢查彈、教練彈)等。
2.爆破設備: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不導電爆破系統、爆破劑等。
3.煙花產品:煙花、鞭炮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3)管制刀具是指1983國務院批準公安部頒布實施的《關於管制部分刀具的暫行規定》中所列刀具,包括匕首、三角刀(含加工用三角刮刀)。
帶有自鎖裝置的刀具、單刃刀、雙刃刀和其他類似的看起來像匕首但比匕首長的單刃、雙刃和三角形尖刀。少數民族因生活習慣需要佩戴和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為管制刀具,只允許在民族自治地方銷售和使用。
(四)易燃易爆物品,包括瓶裝壓縮氣體和氫氣、氧氣、丁烷等液化氣體;黃磷、白磷、硝化棉(包括膠片)、油紙及其制品等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水燃燒的物質。
汽油、煤油、柴油、苯、乙醇(酒精)、油漆、稀釋劑、松香油等易燃液體;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氧乙酸和其他無機和有機氧化劑。
(5)有毒物質:包括氰化物、劇毒農藥等劇毒物質。
(6)腐蝕性物質:包括硫酸、鹽酸、硝酸、液體蓄電池、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
(七)放射性物質: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質。
(八)其他危害飛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幹擾飛機上各種儀器正常工作的強磁性物體、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等。
(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攜帶、運輸的其他物品。
中國民用航空局-行李
中國民用航空局-安檢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中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附件三:航空旅客每日限量攜帶物品及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