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 壹是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 五類制度 壹是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制度。壹方面,商品流通和經營服務領域的經營者要按照《價格法》、《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和《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的要求,進壹步完善明碼標價制度,確保標示內容完整、真實、清晰,標示規範、標示到位、標示醒目。另壹方面,醫院、學校等公益性事業單位和電力、石油等壟斷行業要大力推行價格和收費公示制度,將價格和收費依據、項目、標準、程序、時限等全面及時公開,努力改變行業和繳費人信息不對稱的狀況,不斷增強價格和收費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二是內部價格管理組織和物價員制度。原則上,凡具備條件的經營單位,二是內部價格管理機構和物價員制度,應在內部設立相應的價格管理機構,並配備專(兼)職物價員,通過明確責任、加強培訓、定期考核、適當授權、使價格管理崗位真正成為自己價格活動的 "監督崗"、服務崗",使內部物價員真正成為價格管理的 "聯絡員"、價格矛盾的 "調解員"、價格行為的 "監督員"、保護價內部物價員真正成為價格管理的 "聯絡員"、價格矛盾的 "調解員"、價格行為的 "監督員"、維護消費者權益的 "服務員"。三是定調價成本預審和報告制度。即單位自主制定
三是調整價格成本預審和申報備案制度。定價時,要準確核算成本,確保定價行為規範、標準、合理,防止隨意定價、信口開價、人情價甚至亂定價行為。對實行政府定價和指導價管理的價格,要嚴格執行政策標準;對價格臨時幹預措施等納入調價備案的,也要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做好申報備案工作。
四是價格監督檢查制度。四、價格監督檢查制度 對外,要通過設立投訴臺、舉報箱、公開投訴電話(電子信箱),面向社會聘請義務價格和收費監督員,與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簽訂價格自律公約,組織社會調查問卷等形式,虛心接受社會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對內,要定期不定期地對各單位的定價、調價、核價、明碼標價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及時發現不足,查漏補缺。對內要定期不定期對本單位的定價、調價、核價、標價等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及時發現不足,有問題及時糾正。同時,對因價格失信行為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要有相應的賠償措施。五是價格誠信檔案制度,包括建立價格誠信培訓、
五是價格誠信檔案制度。明碼標價、定點收費、誠信檢查、五是價格誠信檔案制度投訴舉報、監督員聯絡檔案等,把價格誠信的各個環節實實在在、點點滴滴記錄下來,登記造冊,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