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吊銷廣告主的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處以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
(壹)發布廣告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器械、治療藥品廣告的;
(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代替嬰兒母乳的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四)發布聲稱全部或者部分代替嬰兒母乳的乳制品、飲料和其他食品廣告的。
(4)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
(5)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服務,或者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服務的;
(6)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在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廣告的;
(七)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在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廣告的;
(八)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在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保健廣告以及網絡遊戲廣告等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廣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