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醫療保險福利
(1)醫療費用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在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食物津貼,第4段
1,標準:本單位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住宿和交通費用第4段
1,標準:本單位員工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2)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報經辦機構審批。
(四)第六款康復費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5)輔助器具費第30條
1,標準:按國家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輪椅等輔助裝置。
(6)第31條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單位按月發放。
2.要求:(1)帶薪停工期限壹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的,經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帶薪停工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7)31條生活護理費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占地面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的,按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統籌。
2.要求:(1)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2)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生活護理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八)第三十六條工傷復發的費用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
二。殘疾保險福利
(1)傷殘津貼
1,標準:壹級工資24個月,二級工資22個月,三級工資20個月,四級工資18個月。
2.要求:(1)評定傷殘等級後,停止醫療。(2)傷殘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撤銷崗位。(3)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
(2)傷殘津貼
1,標準:壹級工資的90%;二級工資的85%;三級工資的80%;四級工資的75%。
2.要求:(1)每月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3)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4)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根據傷殘津貼繳納。
(3)傷殘津貼
1,標準:我五年級16個月的工資;我的工資14個月。
2.要求: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壹次性支付。
(4)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者工資的70%;我6級工資的60%。
2.要求:(1)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二)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