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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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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個人所得稅缺乏公平性的現狀及原因

摘要: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制度,既是建立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內容,也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收入分配領域,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社會財富分配、縮小個人收入差距的 "穩定器",壹直受到高度關註。最近,黨中央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出發,強調要更加註重社會公平,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並提出了 "調高、擴中、提低 "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標。根據稅收公平理論,深入分析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稅負公平性不足的現狀及原因。

關鍵詞:稅收公平;個人所得稅;公平性缺失;制度

壹、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存在公平性缺失問題

為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我國於1980年9月開征個人所得稅,其初衷除了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外,還在於調節收入差距。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形勢的變化,個人所得稅制度在運行過程中暴露出壹些不可預見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削弱了個稅設置的效率,甚至違背了個稅設計的初衷,不能體現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收入水平的有效調節。2005 年的個稅改革提高了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減輕了工薪階層的稅收負擔,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社會貧富差距。但是,由於改革只是 "微調",沒有從稅收模式、稅制設計、征收管理、征稅環境等方面進行全方位的改革,使得現行個人所得稅仍然存在公平性不足的問題,主要表現在橫向不公平和縱向不公平兩大方面。

(壹)橫向不公平的具體表現

壹是存在多收入來源和單壹收入來源的兩個納稅人,相同的收入繳納不同的稅款。收入來源較多的人,分別按不同的稅率多扣多免,可能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收入來源較少、收入相對集中的人,涉及單壹稅種卻因扣減的金額多而多納稅。比如,壹個人每月工資 2600 元,另壹個人每月工資 1600 元外加勞務報酬 1000 元,前者需要交稅,後者不需要交稅。這就迫使納稅人為了減輕負擔、追求公平,不得不將收入降為零,或者偷稅漏稅。

其次,來源不同導致性質相同的不同收入項目的稅負不同。例如,甲乙兩人,甲當月工資收入為6.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1.600)×15%-125=535元,乙當月勞動報酬收入也為6.000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000×(1-20%)×20%=960元。可見,甲乙兩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數額相同,但由於適用的稅率不同,導致兩人的應納稅額也不同。

三是相同收入的納稅人因收入性質不同而納稅不同。例如,甲每月工資收入5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萬-1.6萬)×30%-3375=11.145元,乙彩票中獎5萬元,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萬×20%=1萬元。甲的工資收入與乙的彩票收入數額相同,因適用9級累進稅率和20%比例稅率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同。

第四,對於相同的利息收入,對存款利息、股票股息、企業債券利息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財政部門發行的債券和國務院批準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五,同樣是中國納稅人,本國居民和外國居民由於適用的費用扣除額不同(本國居民扣除額為1600元,外國居民扣除額為4000元),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不同。

(二)縱向不平等的具體表現

壹是收入來源較少的工薪階層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而收入來源較多、綜合收入較高的高收入者納稅較少。根據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專家的跟蹤調查報告,2002 年,收入最高的 1%人群的收入占全社會總收入的 6.1%,比 1995 年提高了 0.5 個百分點;收入最高的 5%人群的收入占全社會總收入的近 20%,比 1995 年提高了 1.1 個百分點。比 1995 年提高 1.1 個百分點;收入最高的 10%人群的收入占全社會總收入的 32%,比 1995 年提高 1.1 個百分點;收入最高的 10%人群的收入占全社會總收入的 32%。 百分點,比 1995 年提高 1.2 個百分點。相應地,高收入人群的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相對較低。2001年我國存款總額7萬億元中,富人數量不足20%的占80%,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到個人所得稅總額的10%。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統計,2004年,廣東省****,征收個人所得稅239.6億元,其中約70%,即168億元來自工薪階層。國家稅務總局局長謝旭人說,2004 年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 1737.05 億元,其中 65% 來自工薪階層。如今,這壹情況並未改變。

其次,隱性收入和附帶福利較多的人群往往納稅較少,偷稅漏稅現象嚴重,造成社會不公。據國家統計局保守估計,全國職工工資以外的收入約相當於工資總額的15%,這還不包括職工手中沒有拿到的那部分 "隱性補貼",如住房補貼、公費醫療、托兒所、免費或優惠餐費、住房裝修等。這些 "暗補",收入少納稅或不納稅,說明現行稅制還存在不少漏洞,沒有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

三是按月征收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等部分收入采取縱向不公平。比如,壹個月工資1.500元、年收入1.8萬元的工薪族,與壹個假期打工月收入2.000元的學生相比,前者不用交壹分錢個稅,而後者卻要交80元個稅。

四是工薪所得費用扣除 "壹刀切",沒有考慮贍養老人、撫養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員是否失業等情況,暴露出新經濟形勢下稅負的不公平。同樣是3000元的個人收入,兩個人都有工作的二人家庭與兩個人都有工作的五人家庭,人均稅負相差懸殊,導致事實上的縱向不平等。

五是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征管不嚴也導致稅負不公。表現:壹是個人所得稅實行稅源代扣代繳為主、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為輔的征管方式,稅負不公平。工薪收入相對其他稅種更規範、透明,實行源泉扣繳,征稅成本低,征收效率高,工薪階層偷稅漏稅現象較少;相比之下,高收入者由於收入來源形式多,存在大量現金交易,稅務機關無法進行有力的監控和稽查,征管成本高,征管效率低,導致高收入者偷稅、漏稅、逃稅、避稅現象時有發生。征管成本高、征管效率低,導致高收入者偷稅、逃稅、避稅現象嚴重。雖然近年來稅務部門不斷加大執法力度,但偷稅、漏稅問題依然嚴重,加之外來人員的人為幹擾和部分稅務人員執法不嚴,個人所得稅偷漏稅現象進壹步加劇。其次,壹些基層稅務部門執法行為不規範,包括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在稅收征收管理中沒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征收稅款,存在多征稅、少征稅、假征稅等問題,也造成了稅負不公。再次,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社會發展極不平衡,不同地方的稅收條件不壹樣,容易導致稅收征管發達地區多征稅,落後地區不征稅或少征稅,不能真正體現稅收的縱向公平。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公平性缺失的原因分析

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不能較好地體現稅收的公平性原則,在橫向和縱向公平性的表現上存在問題,歸根結底,是因為現行個人所得稅在稅制模式選擇、稅制設計、稅收征收管理、稅收征收環境等方面存在偏差造成的。

(壹)稅制模式選擇偏差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公平性缺失的壹個重要原因就是我國在稅制模式選擇上實行的所得稅分類征收模式。這種征稅模式存在諸多弊端:

第壹,采用分項征稅,容易使納稅人通過劃分不同的所得項目和所得額多次發放而使收入低於起征點,達到偷逃稅款、減輕稅負的目的。

二是不能全面計算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就會出現收入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稅或少納稅,而收入來源少、收入相對集中的納稅人卻要多納稅的不合理現象。

三是費用扣除 "壹刀切",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家庭人口、支出結構和實際負擔水平,難以體現 "多征少扣 "的原則和實現稅負公平,與個人所得稅的調節目標相悖。

(二)稅制設計不合理

第壹,稅率問題。壹是工資薪金稅率設置不合理。低稅率級距小,使本不是個人所得稅征收對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階層反而成為征稅對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2003 年年報公布的數據,收入來源主要依靠工資薪金的中產階級繳納的個稅占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 46.4%,這無形中是對辛勤勞動收入的稅收懲罰。二是稅級過多,稅率過高。累進甚至高累進的名義稅率不僅不能解決公平問題,反而可能導致縱向不公平。根據國家統計局對全國 5.45 萬戶城鎮居民家庭的抽樣調查,2005 年上半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 5374 元,月收入約為 896 元。他們的應納稅所得額絕大部分在第壹、二檔,月工資超過 10 萬元的相當少,稅率的後兩極很少用到。三是非勞動所得征稅輕,勞動經營所得征稅重。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按 5%至 45%的 9 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對勞務報酬所得按 20%的比例稅率征稅,對畸高的壹次性收入可以加成征稅;經營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所得)按 5%至 35%的 5 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資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股息、利息、紅利、財產轉讓)按 5 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 資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股息、紅利、財產轉讓)按 5 級超額累進稅率征稅。資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股息、利息、紅利、財產轉讓所得和財產租賃所得)按 20% 的比例稅率征稅;彩票中獎等偶然所得只按 20% 的比例稅率征稅。這就造成了勞動所得高稅、非勞動所得低稅的現象。第四,對性質相同的不同收入項目適用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征稅方法,造成稅負不壹致,導致稅負不公平。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同為辛苦所得,但由於稅法規定了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計稅方法,容易造成稅負不公平的感覺,也不利於鼓勵辛苦所得。最典型的表現就是工資薪金所得按月征稅,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按年征稅,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這樣,在壹般個人年工資收入與個體工商戶年收入相同的情況下,個體工商戶的年應納稅額要遠遠高於個人年工資應納稅額。

二是稅基問題。據資料顯示,2000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僅占稅收總收入的5.38%,而同年美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收入的45.6%。原因之壹是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基過窄,個人所得稅征稅範圍不夠寬,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外匯買賣所得等項目尚未征稅,特別是對投資資本利得尚未征稅;附帶福利不能作價計征;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門從事種植業、水產業、養殖業、捕撈業等高收入者尚未從法律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沒有依法征收。稅基覆蓋面太小,無法真正實現稅負公平。

第三,稅收優惠政策。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制中有11項免稅、3項減稅、10項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較多,不利於實現收入面前人人平等,不利於實現稅收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三)稅收征管效率低

壹是稅收征管法律不健全。我國稅收征管不嚴、執法不規範的壹個重要原因是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稅收征管的法律約束力差,稅收執法權缺乏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首先,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導致缺乏法律依據。我國還沒有壹部規範稅收****,現行的單行稅法法律效力不強,在大多數情況下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執行起來也比較困難,導致稅收征管中很多征管措施無法可依。其次,稅法的法律約束力差,存在執法不嚴的現象。首先,稅法只約束納稅人的行為,對征稅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約束。其次,稅收執法缺乏強有力的稅收司法保障體系,使得稅收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難以有效落實,也使得涉稅案件的查處缺乏應有的力度和效果。再次,稅收執法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存在違法不究的現象。壹方面,稅務機關內部的稅收執法監督檢查既沒有建立科學的監督糾錯目標,也沒有形成科學的監督考核指標體系,同時由於稅收任務的因素,也不利於從稅務機關內部實施有效的稅收執法監督。另壹方面,我國稅收執法的外部監督尚未形成針對性較強的具有普遍性的職能部門監督和納稅人監督機制,對稅務機關或稅務人員稅收執法行為的規範性、稅收入庫的數量和質量缺乏相應的監督制約。

二是稅收征管能力薄弱。目前,制約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能力進壹步提高的主要因素有兩類:壹是人的因素,二是物的因素。

從人的因素分析,當前稅務幹部的整體素質還不能適應進壹步開放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政治思想素質不夠好。二是整體業務素質較低,特別是專業知識不精通。三是稅收執法的隨意性。表現在依法治稅的觀念樹立得不夠牢固,沒有為查處違紀、違法瀆職案件警醒,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見利忘義的行為依然存在;面對復雜多變的稅收法律法規,有的不能真正理解稅法的立法本意,不能正確理解和處理稅收執法與服務經濟的關系,加大了稅法執行的難度。

從實體因素分析,征管方式還不能跳出個人主動申報和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局限。由於我國目前還沒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個人收入申報法規和個人財產登記核查制度以及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加之我國市場化進程尚未完成,在壹些行業還存在大量非貨幣性的 "隱性 "福利,如免費或低價獲得住房等各種實物補貼,使稅務機關無法獲得真實準確的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信息。同時,國稅與地稅之間沒有聯網,信息化建設按部門分別進行,在實際稅收征管中不僅無法實現跨征稅區域征稅,甚至連同級稅務機關之間、稅務機關與稅收管理員之間、稅務機關與稅務稽查人員之間、稅務機關與稅務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傳遞也受到阻礙。同壹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取得的各項收入,稅務部門根本無法進行匯總統計,使其納稅情況,存在失控狀態,造成稅負不公。

(四)稅收征管環境不優

壹是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受歷史習慣、道德觀念和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影響,我國大多數人根本沒有依法納稅的意識。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價值取向受到壹些負面倫理道德因素的誤導,社會上壹部分人把能夠偷稅漏稅看作是 "有本事 "的表現。由於個人所得稅是直接稅,稅負不能轉嫁,納稅人納稅必然導致其收入的直接減少,而發現納稅人偷逃稅款對其處罰又很輕,因此,在當前各種征管措施不到位、成本風險低、社會評價體系缺失的情況下,人們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強化了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偷逃稅款的動機和行為,客觀上加大了稅收征管與自覺納稅之間的距離。據稅務部門的壹份數據報告顯示,在北京居住的外籍人士中,主動申報納稅的占 80%,而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中國公民中,主動申報納稅的僅占 10%。另外,現階段納稅人繳納個稅沒有完稅憑證,納稅多少與納稅人的養老、醫療、住房、教育、失業、贍養等社會保障和社會福利不掛鉤,這也是公民主動納稅意識不強,納稅積極性不高,偷稅漏稅現象嚴重的原因之壹。

二是社會評價體系存在偏差。個人所得稅偷漏稅的另壹個重要原因是社會評價體系存在問題。國外稅務機關建立了壹套完整的納稅人誠信評價體系和誠信納稅制度,只要妳有偷稅漏稅行為,在電腦上就有記錄,不僅妳在經營業務上會因此受阻,而且妳的行為會受到社會公眾的不齒,個人信用也受到極大的質疑。目前,我國缺乏壹套納稅人誠信評價體系和誠信納稅體系。社會和個人不覺得偷稅漏稅可恥,別人也不會因此認為妳的誠信記錄不好,不與妳交往和交易。評價體系的嚴重偏差會導致納稅人嚴重偷稅漏稅,加劇稅負不公,拉大收入差距。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黨中央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重大歷史任務。在收入分配領域,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對於調節社會收入差距至關重要,因此確保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公平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積極意義。鑒於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缺乏公平性的弊端,進壹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勢在必行。西方發達國家在這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其經驗值得我們借鑒。我們應結合自身國情,深化個人所得稅制改革,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以緩解收入差距拉大的問題,體現社會的公平正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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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嶽樹民.中國稅制優化理論分析[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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