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來自高風險地區所在鄉鎮或街道的人員,實行“14+7”措施。即1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和7天健康監護。對來自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的人員,除上述鄉鎮或街道外,實施居家隔離14天的醫學觀察措施。對來自中高風險區所在地級市的,實行“三天兩查”措施,即三天內(間隔24小時)進行兩次核酸檢測,均為陰性,即可恢復正常活動。
對中高風險區域公告日前14天內來過萍萍、回過萍萍的人員,可實行“14天集中隔離+7天健康監測”的控制措施,可結合當地控制開始時間從平之日起算。
對已來到疫情發生城市萍萍、萍萍,但疫情風險等級未調整的人員,需查驗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參照上述規定,按該地封閉控制管理措施執行。
省內農民工在通過高鐵站、火車站、長途汽車站等交通樞紐時,必須核驗健康碼和乘車碼,並在48小時內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未經過上述交通樞紐的,應主動到目的地所在村(社區)報到,並在48小時內提供核酸檢測陰性證明。不能提供核酸檢測證明的,在健康檢查點采樣送檢,並對人員進行觀察。只有在抽樣結果為陰性後,才能進入活動。
外省流動人口入住或參觀賓館、洗浴中心、景區、圖書館、美術館、博物館等公共場所時,必須持衛生碼綠色碼,並在48小時內查驗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居家健康監測人員要做好自我測溫,每天主動向社區報告健康狀況,非必要不要外出,不參加聚會活動,感覺不適及時閉環就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查、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