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什麽是聯席會議,目前解釋較少,認識也不統壹,沒有壹個規範的概念。從司法實踐看,聯席會議應界定為:沒有隸屬關系但有工作關系的司法機關,為解決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不夠明確的問題,由壹方或多方牽頭召開會議的形式,在充分發揚民主的基礎上,形成***識,形成具有規範性和約束力的意見,指導工作,解決問題。從監所檢察實踐看,派駐檢察機關與監所聯席會議作為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有效手段,主要是由檢察機關及其派駐機構召集被監督單位和有關單位召開會議,意在研究解決監所檢察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使參加聯席會議的各方達到壹**** 識並組織實施。
二、聯席會議的作用
自派駐檢察室實行聯席會議制度以來,這壹制度在監所檢察工作中壹直發揮著重要作用。首先,它起到了規範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行為和監督單位執法行為的作用。由於我國監所檢察監督法立法不完善,或者線條比較粗,特別是在勞動教養工作中,各個地方的法律法規差異較大,這些現象給法律監督工作帶來了較大的弊端。為了規範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和監管單位的執法行為,促進監所檢察工作的開展,各檢察機關召集監管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溝通協調,研究制定了壹批規範監管改造工作和監所檢察工作的規章制度,並以聯席會議紀要的形式確定下來,成為與會各方共同遵守的規範性文件。比如,定點監管場所檢察院對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等刑罰變更情況的檢查監督,采取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的做法,有力地促進了刑罰執行監督工作,就是由定點檢察院和監獄管理局聯席會議確定的做法。二是聯席會議有利於解決具體問題,具有指導性強、解決問題迅速的特點。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都是工作中遇到的現實問題,這些現實問題如果等法律來完善和規範,時間上不允許。如某監獄發生了多起服刑人員脫逃事故,影響非常大,派駐檢察室及時組織召開防脫聯席會議,分析情況,找出脫逃原因,對防止脫逃勢頭的擴散能起到重要作用。三是聯席會議有利於化解監管人員與被監管人員之間的矛盾。聯席會議作出的決定,是在與會各方充分討論醞釀的基礎上作出的,是各方**** 識達成的,有利於各方自覺遵守。
三、聯席會議的形式和議事內容
派出檢察院與監察機關聯席會議的形式主要是以會議的形式召開。但這種會議的具體操作方式各不相同,在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幾種分類:
從參加聯席會議的主體看,可分為多方聯席會議、雙方聯席會議;從會議的召開形式看:可分為總結聯席會、討論聯席會、大會發言聯席會、現場辦公聯席會、電視電話型聯席會;從參會人員構成看,可分為首腦級聯席會和職能部門聯席會;從解決問題的性質看,可分為解決工作方法聯席會和建立長效機制聯席會;從會議內容看,可分為全面工作聯席會、階段性工作聯席會和專項工作聯席會。當然,根據工作內容的不同,隨著工作的開展,聯席會議還會有很多分工,這裏不再贅述。
聯席會議的議事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傳達貫徹上級有關文件或會議精神;溝通、通報重要情況;協調解決罪犯獎懲考核和減刑、假釋、保外就醫評審申請中的有關問題;分析監管活動和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研究保證公正執法、文明管理的措施;分析改造教育罪犯的情況,研究改進工作的辦法。改造教育工作,研究改進工作方法,提高監管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質量;對成員單位落實聯席會議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其他重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