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烏對外貿易逐步向符合國際貿易慣例的規範化方向發展,易貨貿易在烏外貿中的比重有所下降。 對外經貿管理體制烏實行貿易自由化,自1993年起在烏克蘭進行合法註冊的企業均可從事對外經貿活動。國家對外貿的管理更多地利用關稅調節,非關稅調節的措施逐步減少。到目前為止,受配額和許可證管理的商品只剩下15種左右,進口商品中只有保護植物的化學制劑、藥品、獸醫用藥品等,出口商品中只有貴重金屬、礦石、礦砂、寶石等。
主要外貿管理機構有:烏克蘭經濟部、特種商品出口委員會、跨部門進口協調委員會、跨部門出口協調委員會、國家海關委員會、工商會等。
烏對易貨貿易實行控制,出口商需向烏有關授權銀行預先繳納合同金額50%的出口收入抵押金;如易貨進口烏急需商品,出口暢銷商品,則上述抵押金為合同金額的10%。為保證及時回貨,還規定了易貨回貨時間不得超過出口商品辦理海關手續後90天,出超則要承擔罰金。 商品檢驗烏克蘭主管商品檢驗的機構是烏克蘭國家標準計量認證委員會。對進口實行認證制度,即進口商品必須獲得烏認證機構的認證才能在烏市場上進行銷售。烏國家標準計量認證委員會和各州的二十五個標準認證中心負責產品的檢驗和認證工作,中心備有齊備的實驗器材和設備,並與各工業職能部委的研究院加強合作,對技術設備產品進行單獨認證。按認證的方法可大致分為:樣品認證和抽樣認證。
樣品認證,即進口商品的樣品需預先送實驗室檢驗認證,確認符合烏現行產品標準後,發給合格證書,允許在烏境內銷售;抽樣認證,即對需認證的產品從批量中抽樣進行檢驗,符合烏現行商品質量標準或與抽樣檢查的合格證書標準壹致的,則被視為合格產品,可在烏境內使用或銷售。
烏把所有的商品分為三大類:①必須(強制)認證商品,根據烏認證標準條例規定,***有壹百多種商品(清單範圍還在擴大)必須獲得烏認證後才能進口和在烏國內市場銷售,如電話程控交換機必須得到烏郵電部設計研究院的質量認證,檢驗合格後發給合格證,產品才能在烏市場上安裝使用;藥品必須得到烏醫藥工業委員會對藥品的檢驗認證後,方能進口和銷售;玩具必須在輕工委員會的技師認證檢驗中心證明對兒童健康不具有危害性,方能在烏市場銷售。②非必須認證商品,只要有商品生產國的商檢合格證書,並對商品進行了抽樣檢查,即可在烏進行銷售和使用,如部分日用輕工業產品和食品,部分原料性產品等。③互免認證商品,根據烏與不同國家簽訂的雙邊合作協議,對某些產品的認證可以相互認可,只要對方國家對其所產商品進行了認證,則可自由進入烏市場。我國與烏克蘭於1997年4月簽署了《中華人民***和國政府與烏克蘭政府進出口商品合格評定合作協定》。凡列入清單的商品,壹方認證後,另壹方則必須予以承認。
此外,烏克蘭還積極加入國際化質量認證體系,如國際ISO質量認證體系,ISO9000標準也開始在烏應用並得以承認。烏還積極與歐洲質量標準體系尋求合作,正與其進行談判,努力加入統壹的歐洲質量標準體系。 技術和知識產權的保護烏克蘭獨立後不久便成立了"烏克蘭知識產權國家委員會",負責對申請專利許可的各項發明、工業樣品、著作等技術及知識產權進行認證、鑒定及專利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對商標進行審查、鑒定、註冊並對商標權進行保護。
目前,在烏克蘭已有數家專門從事有關技術、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咨詢信息服務公司。他們應客戶要求解釋有關法律,或幫助客戶到烏克蘭知識產權問題國家委員會辦理申請專利許可證等業務。
1993年底烏克蘭議會先後通過了《關於發明權保護法》、《關於工業樣品權保護法》、《關於商標權保護法》及《關於著作權保護法》,以法律的形式對於烏克蘭專利發明權、工業樣品專利權、著作權等的發放範圍、條件、專利保護以及有關申請手續等作了明確和詳盡的規定。原產地證標準烏克蘭原產地證遵循的標準有兩個:商品在烏生產的附加值達到50%以上;產品在烏克蘭生產後,其在國際商品海關稅則中的編號發生了變化。凡符合以上條件的商品均可獲得烏原產地證書。根據烏與其他國際組織(如歐盟)及不同國家簽署的協議,這些組織和國家對烏原產地的要求各有差異。烏原產地證書的發證機構是烏克蘭工商會及各地區的工商分會。
烏克蘭企業及外國在烏註冊的企業均可獲得烏克蘭原產地證書。獲得原產地證書所需的文件有:產品生產或買賣合同;生產企業證明;商品發運單;支付憑證;產品質量證書;技術設備產品的使用說明。
根據1997年4月3日烏總統簽署的對《烏統壹關稅法》修改規定,與烏克蘭簽有自由貿易協議、貿易互惠協議的國家,其所產商品進入烏克蘭境內享受減免進口關稅的最惠國待遇,不同商品優惠幅度各異,最高不超過50%。中國也被列入享受最惠國待遇國家之列,中國商品只要具備以下條件即可享受優惠關稅:商品直接從中國進口;生產者為在中國的企業;出具FORM"A"原產地證書。 博覽會外國企業或公司在烏克蘭境內舉辦展覽,需尋找壹家在烏克蘭境內登記註冊的展覽公司作為合作夥伴,並簽訂合作合同。烏克蘭展覽公司負責辦理展品運輸、通關、租用場地等。按照烏克蘭法律,展品在沒有辦理出售的手續之前,不允許出售。
烏克蘭工商會國際展覽局是烏克蘭博覽會的主要組織者之壹。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烏克蘭有越來越多的公司從事組織展覽會的工作。
目前烏克蘭有50家展覽公司,其中10~15家有自己的展覽設備和展覽場地。租用場地每平方米100美元~170美元(從展覽開始至結束,壹般12天以內)。
目前在烏克蘭組織展覽的公司已顯過剩,展覽市場已經飽和,30%以上的展覽會在基輔舉辦。在烏克蘭舉辦的專業性展覽非常廣泛,最受歡迎的專業性展覽會為"食品展覽"、"日用消費品展覽"、"計算機設備展覽"、"信息技術展"、"汽車展" "醫療展"、"住宅、生活及建築展"等。旅遊、運動、廣告、產品包裝等專業性展覽也大有增加趨勢。 投資政策烏外資法規定,對在其境內的外國投資和外國法人的經濟活動提供國民待遇。但對向烏國民經濟優先發展領域投資提供較多優惠。這些優先發展的領域是機械制造、醫藥、冶金、燃料動力綜合體、運輸業、通訊、石化、農產品加工、輕紡工業等。凡向上述領域投資,可視具體情況報烏內閣個案審批,對其投資和經營活動在稅收、海關、貸款和獲得投資風險保障方面提供優惠待遇。 另外,烏《外資法》還允許外商參加烏國有企業私有化進程,取得股份、股票及其他有價證券,並可購買動產和不動產,可享有購買土地使用權及允許在烏領土上利用其自然資源的權力;外國投資者完稅後可將合法利潤、收入和其他資金匯到國外;外資企業的產品出口,可不受配額許可證的限制;經濟區內外資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於《外資法》的相應待遇。 企業經營中所需繳納的稅收烏克蘭政府規定在商品生產和流通中無論何種所有制企業必須繳納的稅種稅率主要有:增值稅20%;消費稅根據不同消費品的出廠價確定;企業利潤稅為30%基本稅,中介及拍賣業務為45%,彩券及娛樂業60%;土地稅按具體年度稅率確定;交通工具稅按具體年度稅率及汽車發動機容量單位確定;進口關稅按統壹進口關稅稅率表計證;社會保險及退休基金為勞動支付基金的37%;消除切爾諾貝利核事故後果及社會保障基金為勞動支付基金的12%;協助居民就業基金為消費基金的20%;道路建設維修稅占產品銷售總額的1.2%;勞動支付基金為產品銷售總額的1%;地方稅由地方自治機構確定稅率;所得稅根據工資額確定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