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禁毒工作機構和工作人員,依法做好毒品預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以及其他管理與服務工作。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宣傳禁毒法律、法規、政策和毒品預防知識;
(二)明確成員單位禁毒工作職責分工,協調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禁毒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監督檢查成員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年度禁毒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四)組織開展毒情監測、評估、預警工作,建立健全藥物濫用監測預警和毒情通報機制,定期研判和發布毒情形勢;
(五)督促落實禁毒工作責任並組織考核,組織開展禁毒示範創建和禁毒重點整治;
(六)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同級公安機關,配備必要工作人員,承擔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禁毒委員會和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禁毒工作職責,並定期向禁毒委員會報告禁毒工作情況。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毒品案件偵查、吸毒人員查處和動態管控,負責易制毒化學品購銷運輸管理、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結合工作職責指導和支持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等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系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復場所管理,負責涉毒服刑人員戒毒治療和教育改造,統籌禁毒法治宣傳教育,結合工作職責指導和支持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等工作。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和醫療機構內麻醉藥品、精神藥品使用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戒毒醫療服務、吸毒所致精神障礙的防治等工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購買等活動的監督管理和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教育、廣播電視、網信、郵政管理、民航安全監督管理等其他禁毒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禁毒相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禁毒重點問題通報和重點整治制度,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禁毒重點整治區域和單位,明確整治工作目標,責令限期整治。
禁毒重點整治區域和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開展整治,定期報告整治情況。第六條 省公安機關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全省統壹的禁毒綜合治理數字化平臺,加強禁毒工作數據歸集與***享、研判分析,推動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等技術在禁毒監測預警、執法查處、管理與服務等工作中的應用,提升禁毒數字化治理能力。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禁毒工作需要,設立禁毒工作站或者確定禁毒聯絡員,協助做好禁毒宣傳教育、毒品違法犯罪預防和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鼓勵將禁毒措施依法納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依法設立的禁毒協會,按照章程開展禁毒相關工作。
藥品、易制毒化學品、快遞、娛樂、交通運輸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本行業禁毒規範,督促會員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落實禁毒防範措施,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實施行業內自律懲戒。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涉毒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毒品違法犯罪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公布舉報方式、獎勵措施,並對舉報人員予以保護;對舉報有功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對禁毒工作中犧牲、傷殘的人員及其家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撫恤和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