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請問政府采購中,已作為項目需求論證的專家,能否評審同壹項目的采購?是否需要回避?
A
目前,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並未對參與項目需求論證的專家參加同壹項目的評審做出禁止性規定。
Q2
在貨物(設備)招標文件中,能否在技術需求中列舉3個或3個以上的參考品牌(或設備核心組件的3個或3個以上參考品牌),要求供應商按參照或相當於上述品牌或檔次選用質量相當的產品投標?
A
采購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資格條件、商務要求,在滿足項目實際需要的基礎上,要保證公平競爭,不得特定標明某壹個或者某幾個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生產供應商,不得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壹品牌或生產商才能準確清楚地說明采購項目的技術標準和要求,則應當在引用某壹品牌或生產供應商名稱前加上“參照或相當於”的字樣,而且所引用的貨物品牌或生產供應商在市場上應具有可替代性。
Q3
關於同壹個項目多個分包采購的問題需咨詢:采購人將多項采購內容編制成壹個采購計劃,然後壹起委托代理機構作為同壹個項目實施公開招標,並根據采購內容將項目拆分為2個分包,每個分包的采購需求、評分細則、合同簽訂和支付要求均不相同。請問:1.采購人是否可以這樣組項目分包,並分別設置不同的評標辦法和評分細則?2.采購人是否可以要求供應商只能參加壹個分包的投標或中標?(供應商有能力參與兩個項目,但如果采購人這樣要求,是否屬於不合理限制供應商參與采購活動?)
A
1.采購人可以根據實際項目特點及采購需求合理劃分采購項目和采購包,並制定采購文件。2.采購人可以在采購文件中約定,供應商可同時參與同壹采購項目下不同采購包的采購活動,但不能同時作為兩個采購包的中標(成交)供應商。
Q4
在非集采情況下,由於采購項目為物資采購,沒有政府指導價,按照87號令第十條“采購人應當對采購標的的市場技術或者服務水平、供應、價格等情況進行市場調查,根據調查情況、資產配置標準等科學、合理地確定采購需求,進行價格測算”。這種市場調查的實施方式有要求嗎,是否必須以公告的形式發布在指定的網址(如政府采購網)還是公開的網站都行,如果發布後沒有收到供應商調查詢價的回復,是否可以以采購人或者代理機構的名義直接向多家潛在的供應商發函進行詢價來實施這個市場調查呢?
A
政府采購的相關規定對市場調查的實施方式沒有具體要求,由采購人自行確定市場調查方式。
Q5
某單位食堂需要采購410萬元額度的食材,包括雞鴨魚肉,瓜果蔬菜,面粉調料等品種(也不局限於以上品種),具體需求數量不能確定,但要求供應商每天按當日需求配送,根據中標折扣率據實結算。請問這屬於政府采購中的貨物類還是服務類?如果屬於貨物類,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如何確定核心產品。
A
食材具有特殊性,可不確定核心產品,也可根據需要分包采購。
Q6
請問《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中規定的“同壹品目或者類別”中的“同壹類別”如何界定?
A
“同壹類別”是指項目的需求、特點、屬性等相似,可以視為相同種類的項目。
Q7
采購需求中包含的標的物沒有可執行的國家標準,可否使用相關的國際標準作為實質性要求?可否將符合國際標準的檢測報告作為符合性證明材料?例如,采購某理化板要求提供高關註度物質檢測報告(歐盟標準)。如果不可以是不是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
A
若根據采購項目的實際情況,需要使用相關的標準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因素,在沒有國家標準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相關國際標準作為資格條件或者評審因素。
Q8
某公安機關統籌公開招標下轄單位的信息化設備,因資金分別是各個下轄單位自己出,所以招標文件約定中標人需根據各下轄單位最終的需求進行簽合同,且自己承擔下轄單位不簽合同的風險。以上是否存在違法行為。
A
對本部門本系統采購需求標準較為統壹的采購項目,可自願歸集需求後統壹采購。
Q9
公開招標方式中,某公安機關統籌招標下轄多個單位的專業設備,可能由於經費是由各個下轄單位籌集及承擔的,招標文件中設定合同需和各個下轄單位簽訂且中標人需承擔因各個下轄單位采購需求變動不簽訂合同的要求。請問是否合規合法。
A
采購人應當明確采購需求後再組織開展采購活動,並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合同不得對招標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留言所述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購法規定。
Q10
1.使用國外標準認證,但是國內認證公司出具的證書,比如CMMI用的是美國的標準,或者OCM、OCA是美國Oracle公司實施的標準,如果這些證書與采購項目實施的內容相關的話,是否可以作為加分項?2.有些考試中心或者評測中心是國家部門下屬設立的單位,他們自己設立的,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資質證書或者培訓證書,如果證書內容與采購項目相關的話,是否可以作為加分項?3.如果以上兩種證書不能設置為加分項,是否屬於以不合理條件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4.是不是只有具有法律規定設定的證書可以作為加分項?5.如果將與采購需求無關的證書設置為加分項,或者證書設置不合理,屬於以不合理條件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嗎?
A
1.國家相關管理部門承認的評價證書可以作為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2.沒有相關法律依據的資質證書或者培訓證書不宜作為政府采購的資格條件和評審因素。3.資格條件或評審因素的設置是否屬於以不合理條件實行差別待遇、歧視待遇,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判斷。
Q11
我們是壹家代理機構,受委托代理壹個預算千萬元以上展覽布展項目。問題壹:采購人擬采用設計、施工壹體化招標方式,即招標前無設計方案,要求投標人提供設計方案、施工方案投標。那麽在此情況下,由於沒有設計方案,那麽各家投標人自帶方案,所有的施工材料、設備等等都不壹致,也就是說各方沒有統壹的報價基礎,此種情形下可否采用此類壹體化招標方式?問題二:如果財政部門批復可以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那麽在初步評審確定統壹的設計方案後,要求供應商按統壹的方案二輪報價,如何留取足夠的時間給供應商作二輪報價,因為此種情況下的二輪報價顯然不是當天供應商就能夠做出來的,說不定需要好幾天時間,評審現場如何處理?
A
對於留言所述的需求不明確,需要供應商提供設計方案、施工方案的采購項目,原則上應當采用競爭性磋商或者競爭性談判的采購方式,先明確采購需求,再提供報價。《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管理暫行辦法》中並未規定必須在當天提交最後報價,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項目流程安排。
Q12
按照87號令第二十二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壹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請問貴司:1.在實際操作中應該如何界定采購項目屬於“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2.采購衣物的項目是否屬於可以要求提供樣品的項目?3.貴司的回答是否可以適用於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等全部采購方式?
A
1.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的情形,壹般是投標產品用書面形式難以準確描述或文字描述與實際樣品差距比較大的情形,例如鮮活農副產品,需要通過感觀、嗅覺、觸摸等手段進行判斷比較的情形。
2.采購衣物是否需要提供樣品不能壹概而論,需要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3.87號令關於樣品的規定雖不適用其他采購方式,但是原則是相同的,采購人用其他采購方式采購時可參照借鑒。
Q13
申請人的資格要求:2.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關於政府采購支持監獄企業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本項目對監獄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的扣除。根據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關於促進殘疾人就業政府采購政策的通知》規定,本項目對殘疾人福利性單位產品的價格給予6%的扣除。涉及商品包裝或快遞包裝的,按照《財政部辦公廳、生態環境部辦公廳、國家郵政局辦公室關於印發、的通知》(財辦庫〔2020〕123號)要求執行。請問這些可以作為資格要求嗎?如可以,如何判定是否合格呢?我理解這項應填寫本項目是否專門面向中小微企業才是落實政府采購政策需滿足的資格要求。
A
對於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采購人應把供應商為中小企業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資格條件。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價格扣除的比例。商品包裝和快遞包裝有關要求,應當在采購文件中作為實質性要求,而不是作為資格條件。
Q14
政府采購壹些物業管理、裝修及修繕項目,需求部門提出在開評標之前進行現場踏勘,部分項目確實有這個必要。請問現場踏勘:壹是潛在供應商不參加現場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參加後續開評標活動;二是現場踏勘如果不能作為實質性廢標條款的話,是否可以作為評分項。
A
1.不能以供應商不參加現場踏勘為由禁止其參與後續采購活動。
2.評審因素的設定應當與投標人所提供的貨物服務質量相關。供應商是否參加現場踏勘與產品質量、服務無關,不宜作為評審因素。
Q15
多個采購人出於發揮規模采購優勢、降低采購成本的目的,聯合就某貨物進行采購,但為便於開展工作,委托第三方社會團體做為代理人,由代理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進行公開招標采購,是否違背政府采購法規?打個比方:多個高校委托該省高校後勤協會(在民政部門註冊的社會團體),代表高校進行大米的聯合招標采購,協會不具備政府采購代理資格,那麽它接受各高校委托代為開展相關采購工作,是否可行?
A
按照《政府采購法》的規定,政府采購原則上應由采購人按采購項目實施,對具有***性需求的采購項目,可由采購人自願聯合采購或委托代理機構打包采購。
Q16
1.公開招標的項目,采購多項不同功能的網絡安全產品,采購文件未確定核心產品是否構成違法違規?2.采購人認為所有采購需求都不允許偏離,都是核心產品,是否可以不標註?
A
采購人應按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要求,根據采購項目技術構成、產品價格比重等合理確定核心產品,並在采購文件中明確標註。采購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設置核心產品。
Q17
貨物招標過程中,中標公告結束後,采購人與中標單位簽訂合同時發現中標單位投標文件中貨物需求壹覽表參數描述與技術偏離表參數描述不壹致,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A
采購人發現評標委員會未按照評審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評審的,應當向財政部門報告,由財政部門依法處理。
Q18
2020年報經財政部批復同意購買進口產品采購項目,由於特殊原因當年沒有啟動采購活動,如果該進口產品采購項目2021年采購,還需要再報財政部審批嗎?
A
2020年已經財政部門審核通過的進口產品采購項目,因故未能開展,采購標的、數量、規格等采購需求不變的,2021年可直接組織開展采購活動,無需重復報財政部門審核。
Q19
財政部令102號明確:對於購買內容相對固定、連續性強、經費來源穩定、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可以簽訂履行期限不超過3年的服務合同。請問該條如何具體執行?因采購預算通常按年度申請、執行,采購人能否在采購文件中明確合同服務期限為三年,合同采取壹年壹簽的形式來執行?還是必須壹次申報三年預算,並壹次性簽訂三年服務期的合同?
A
對於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采購文件的規定,簽訂壹份周期為3年的合同,或采取每年壹簽的方式。采購預算應當逐年申報。實踐中建議采取壹年壹簽的方式,並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不超過3年的采購周期和續簽條件。
Q20
咨詢評估服務項目,采用公開招標的采購方式,投標報價采用在已確定的咨詢評估標準收費基礎上進行優惠費率報價,采購人實際支付的服務費金額根據中標人的優惠費率據實結算;由於每年潛在的需要進行咨詢評估的項目個數及投資額均不確定,每年實際結算服務費金額變化還是很大的,但年度采購預算可以保障,且咨詢評估的服務內容、標準及要求均不變,請問此類項目是否適用《財政部關於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中關於“采購需求具有相對固定性、延續性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服務項目,在年度預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購人可以簽訂不超過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購合同”的規定,即“招壹管三”?
A
留言所述項目具體不符合財庫〔2014〕37號關於固定性、延續性、價格變化幅度小的規定。
Q21
如果由於采購時間、需求及品次無法確定,故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了多家供應商,並且由服務對象自主選擇,是否屬於財辦庫〔2021〕14號文件清理範圍內?
A
除小額零星采購使用的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外,對於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或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采購項目,通過入圍方式設置的、作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條件的各類備選庫、名錄庫、資格庫等供應商庫屬於14號文清理範圍。留言所述請按上述範圍自行判斷。
Q22
我單位屬於政府采購主體,每年都會有壹些零星的法律服務(單獨壹次的費用很少),但並不知道數量,因為打官司或訴訟誰也不知道到底有沒有,所以不可能有準確的預算。但是按往年的數量來看,是可能壹年的所有的案件加起來,總的服務費可能超過當地的分散采購限額標準。這種情況,我們是否必須經過政府采購,先選擇壹家律師事務所?不能直接簽訂合同?可是每年的案件數量不定,從理論上來說,也有可能完全沒有案件的,也有可能壹年算下來比較多,我們也沒法事先算到到需要多少經費呀。如果不經過政府采購,又害怕背上規避政府采購的責任。
A
對於法律服務等不能實現計算出價格總額的采購項目,應在明確服務標準、定價原則等采購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程序擇優選擇具體供應商,遵循量價對等的原則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可由壹家供應商承擔的采購項目,可與其簽訂單價固定、數量不固定的采購合同。確需多家供應商***同承擔的,可根據業務性質、服務區域等要素,進行合理分包,通過競爭擇優,將相應采購業務明確到具體供應商。
Q23
在評分方式中設置了以授權情況的評分,即有授權可以得多少分,無授權則無分的情況,是否合理。如不合理,那麽在設備投標中,有三家同時出現了相同相應的設備參數,毫無偏離,那麽怎麽證明該項設備的合法來源。廠家的授權伴隨著的是廠家的服務,無合法的授權,如何對設備銷售及維保的情況作出保證。
A
為避免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采購文件中不得將生產廠家授權、承諾、證明、背書等作為資格條件,也不鼓勵將其作為評審因素。留言所述設備維保問題,采購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機構不應當在采購文件中強制要求提供原廠服務,可在采購文件中對設備維保等需求提出明確要求,並由供應商作出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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