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津貼可以用物品代替
需要註意的是,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應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近年來,不少補助標準上調,或延長補助時間,並明確規定不得 "以錢補錢"。
高溫津貼不發不能發 "福利"。
福建省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日前指出,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支付高溫津貼,屬於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可以依法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支付賠償金。
在發放高溫津貼的同時,用人單位還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應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品和必備藥品。如發放綠豆湯、西瓜等防暑降溫食品或相關藥品。
高溫津貼如何發放
根據規定,企業每年6月至9月安排勞動者露天工作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夏季高溫津貼。
對於職工工作場所性質難以確定的特殊情況,企業應結合實際,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等形式,合理制定支付辦法。
夏季高溫津貼可以按月發放,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提前集中壹次性發放。
高溫津貼發放條件有哪些?
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日最高氣溫35℃及以上)露天工作且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氣溫以省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為準。
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應采取哪些防護措施?
第壹,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時,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
二、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用人單位每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最高氣溫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
三是當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用人單位應當實行輪班作業,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不得安排勞動者加班加點從事室外露天作業。
四是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
五是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防暑降溫飲料不得沖抵高溫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