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生產、銷售假藥的,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生產、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有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予以撤銷,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九條 違反《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本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壹)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的;(二)生產、銷售以孕產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的;(三)生產、銷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屬於假藥、劣藥的;(四)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的;(五)生產、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的;(六)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的,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