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過期食品是違法行為,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買到臨期商品的處理方式:
1、可以直接找商家協商解決;
2、尋求消費者權益協會的幫助;
3、將該超市投訴舉報至工商或食品藥品監督部門;
4、法院起訴該超市,保留好相關證據,投訴舉報該超市,並且向法院起訴該超市。
臨期食品的界定標準:
1、保質期在壹年以上的,臨近保質期為45天;
2、保質期在半年以上不足壹年的,臨近保質期為30天;
3、保質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臨近保質期為20天;
4、保質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10天;
5、保質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臨近保質期為2天;
6、保質期在10天以下的,臨近保質期為1天;
7、國家有關標準允許不標明保質期的食品,不設臨近保質期。
綜上所述,銷售臨期食品時,按照規定需要告知顧客並單獨出售。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於銷售,並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壹條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明顯,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事項應當顯著標註,容易辨識。
食品和食品添加劑與其標簽、說明書的內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銷售。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除外。 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瑕疵,發生爭議的,由經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