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的標準包括: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得到治療;工傷治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等標準。
社保工傷賠償流程:
1,工傷認定
(1)申請者。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登記,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及其他相關說明和資料。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2)申請材料。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相應材料。
(3)申請時間。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或者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診斷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4)所需材料:
工傷認定申請表;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
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
認定流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書面通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職工所在單位。
2.工傷認定
(1)職工因工負傷,經治療致殘且傷情相對穩定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2)申請材料:
工傷認定;
職工工傷醫療的相關信息。
工傷鑒定: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鑒定的單位和個人。如不滿意,可在15天內向上壹級申請重新鑒定,為最終鑒定。
3.搬運材料
(1)工傷確認通知書和診斷證明;
(2)傷者身份證復印件;
(3)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表(按表填寫)需加蓋公司印章;
(4)工傷鑒定原件復印件;
(5)身份證原件的簽字復印件;
(6)銀行卡簽名復印件;
(7)門診病歷、發票、處方及相關檢查化驗單據復印件;
(8)住院病歷、住院證明、出院證明復印件;
(9)出院費用清單、住院費用日報表、發票;
(10)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含事實勞動關系)證明;
(11)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12)本機構認為必要的其他相關材料。
4.回顧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1)工傷申請人提供材料不齊全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
(2)職工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5.接受
(1)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齊全或按書面告知要求補正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
(2)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範圍的,出具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
6.調查和核實
(1)對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的材料有疑問的,應當調查核實;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發生爭議時,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舉證通知書,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7.行政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屬於工傷的行政決定。
8.交付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送達。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勞動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接受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在緊急情況下,他們可以去最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治療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的夥食補助費,以及醫療機構出具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證明,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治療的費用,符合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