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二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含工藝生產線)、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壹百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
除前款規定的工程建設項目外,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對其他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使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宜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不采用國家規定的招標方式。第三章招標第七條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需要辦理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的招標項目,應當經批準或者取得有關證件後,方可投標。
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核準、備案項目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項目的招標範圍、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方式。招標人變更經批準的招標內容的,應當重新辦理批準手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確定的招標內容及時通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工程和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進行招標:
(壹)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2)受資源、自然地理環境等條件限制;
(三)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合招標但不適合公開招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適宜公開招標的。
前款規定的項目屬於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的,其招標應當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屬於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且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其招標應當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第九條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招標代理資格,並在批準的範圍內依法從事招標代理業務。
招標人有權自主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或者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國家機關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第十條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與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應當如實載明委托招標的範圍、期限、招標代理費等內容。第十壹條招標代理機構必須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和期限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辦法有關招標人的規定;未經招標人書面同意,代理人不得將招標事宜轉交他人辦理。第十二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指定的報紙、信息網站等媒體上發布,也可以同時在其他媒體上發布。屬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民用建設項目,招標公告可以在省發展和改革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第十三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有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第十四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1)投標人須知;
(二)招標項目的基本情況和資金落實情況;
(三)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
(四)完成招標項目的時間;
(5)投標報價和投標有效期的要求;
(六)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格式;
(七)評價方法和標準;
(八)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9)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