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將省財政廳承擔的煙葉稅、耕地占用稅、契稅征收管理職責劃入省地方稅務局。(二)將原省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的職責劃入省財政廳。(三)將國家稅務局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財務管理職責劃入省財政廳。(四)加強金融監督管理,維護金融秩序,加大對財稅法規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五)規範非稅收入管理,建立科學規範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完善財政票據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預算管理和稅收征管,充分發揮財政宏觀調控職能。逐步將政府非稅收入全部納入預算管理,提高支出標準,細化部門預算,加強預算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提高透明度。(七)完善省市縣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體制,推進省直管縣財政改革,逐步形成統壹、規範、透明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提高壹般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重,增強基層政府提供公共****。(八)推進基本公共**** 服務均等化和主體功能區建設,完善公共**** 財政體制。調整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支出比重。合理確定財政保障範圍和標準,重點加大對基本公共****,加大對禁止和限制發展地區的支持力度。嚴格控制壹般性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九)強化財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責任,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勵公益事業發展的財稅政策,縮小地區間、行業間收入分配差距,促進社會公平。(十)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承擔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發行國債的管理責任。(十壹)加強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運用科學規範的績效評價方法,衡量比較財政支出過程和效果,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十二)加強分管部門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和基礎管理,制定相關支出標準。(十三)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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